要规范会务费的财务处理 -凯发一触即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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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要规范“会务费”的财务处理

  按照现行的有关制度规定,“会务费”中如果能明确区分内容,属于就餐、住宿等一律作为“业务招待费”处理,不能在“公务费---会议费”中列支。这种比较绝对化的规定和处理办法,有些不合情理,也是造成目前“会务费”瞒瞒藏藏的间接原因。

  “会务费”有两种情况,一种是本单位召开业务会议,发生的费用剔除从参加会议者收取的部分以后的余额,或者全部由会议组织者支付;另一种是参加上级或其他单位组织的会议,由会议组织者收取的代办费用。以上两种情况中都包含了召开会议所发生的一切费用,当然也可能有餐费、住宿等费用,如果对上述情况不加区分,一视同仁,显然是不合情理的。

  第一种情况所发生的费用,应该能够区分内容,并且按照不同的性质区别对待,把租用会议场所费用、会议资料费、交通费等列为“公务费---会议费”,把餐费、住宿费等列为“业务招待费”,一般不应该出现所谓的“会务费”发票;

  但第二种情况完全不同,参加上级或其他单位组织的会议,只要合情合理,都应该属于“会务费”范围,凭会议组织者开具的“会务费”发票在“公务费---会议费”报销列支,和“业务招待费”根本没有关系,如果一味的把餐费、住宿等归入“业务招待费”范围,不加区分内容的性质,会造成某些单位钻政策的空子,凭服务行业开具笼统的“会务费”发票入帐,造成管理上的漏洞和弊端.

篇2:公司出租房的管理规范

  公司出租房的管理规范

  公司各部门、各管理处:

  随着公司的不断发展,公司出租房在公司的总收入中所占的比重也越来越大。但是,目前公司在出租房管理上不规范,各管理处在管理出租房上,都存在不同程度的问题。为了进一步加强出租房的管理,规范房屋出租手续,控制房屋出租的漏洞,特对公司出租房管理作如下规定:

  一、 出租房的范围

  本规定所说的出租房是指我公司管理的小区中,开发商无偿划拨给我公司作为物业管理用房,我公司用来对外出租的房屋,如百合园每栋塔楼的108号房,慧华苑锅炉用房等;开发商统一租赁给我公司,由我公司再对外出租的房屋,如西郊、闵庄的物业楼等;我公司自行筹资在小区建设,用于出租的房屋,如闵庄的平房等;开发商无偿划拨给我公司用于弥补物业管理费用不足用房,我公司用来对外出租的房屋,如怡丽南园和慧华苑的楼房及成套半地下室等;开发商交付我公司管理的非成套地下室、半地下室、人防工事等小区共用设施房,我公司用来对外出租的房屋,如怡丽园人防工事等;上述均属于出租房的范围。

  至于已在开发商和政府部门办理了正规手续,按照北京市政府统一标准交纳租金的房屋,不属于本规定所说的出租房范围,其所交纳的房屋租金也是我公司代理产权收取,用来抵扣我公司应收的物业管理费用,故该部分住户按小区业主对待,其收费也列入物业管理费的收费范围,如百合园与慧华苑的拆租房。

  二、出租房的管理部门

  我公司所有出租的房屋均由公司总部房管部进行管理,包括房屋租赁收费标准的制订,房屋租赁的洽谈,房屋租赁合同的制作与签订,出租房屋租金的收取,出租房屋物业管理费、供暖费及水电等费用的收取,房屋租赁的档案及出租房屋收费的台帐等等。

  三、出租房的具体管理

  1、 房管部根据每年的情况变化及不同房屋类型制订一套公司出租房的统一收费标准,并制作一套房屋租赁合同的范本。公司所有的出租房都必须按公司制订的统一收费标准收取租金,所有出租房都必须使用公司统一制作的房屋租赁合同,由房管部统一与承租户签订房屋租赁合同。

  2、公司出租房的租金、物业管理费、供暖费及水电等费用均由房管部统一收取。对于偏远小区的出租房收费,房管部可与小区管理处协商,由房管部委托专门的财务人员代收,但对于水电等合同中无法约定具体金额的费用,房管部必须至少三个月要对该费用进行核查一次。

  3、房管部必须对承租户建立客户档案,各客户档案包括客户单位名称或姓名、单位性质及其经营项目、个人年龄及房屋使用或居住人数、营业执照或身份证复印件,房屋租赁合同等;所有的房屋租赁合同必须至少有三份,其中房管部保存一份,财务部保存一份,房屋所在管理处保存一份;所有公司盖章的合同都必须连续编号,所有编号合同作废都必须收回存档,待每年度结束后,统一报批销毁。

  4、房管部必须对所有出租房屋建立收费台帐,收费台帐必须标明收费时间、收费内容、收费标准、收费期间等;房管部委托各小区管理处代收的费用,各管理处必须先交房管部审核、登记、签字后,再到财务部报帐。房管部每月根据收费情况和各管理处上报收费情况及时编制月份报表和年度累计报表,报主管领导一份,抄送财务部一份,返回各管理处一份(只需该管理处的出租房)。

  5、慧华苑成套半地下室出租房的管理。慧华苑成套半地下室出租房由慧华苑管理处进行管理,由房管部监管,慧华苑管理出租房屋使用其现有的房屋租赁合同,但必须盖公司合同专用章,所有盖公司合同专用章的合同都必须连续编号,所有编号合同作废都必须收回存档,待每年度结束后,统一报批销毁。所有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原件必须报房管部备案;慧华苑管理处必须对出租房建立收费台帐,其内容要求与房管部收费台帐相同,每月根据收费情况及时编制月份报表和年度累计报表,报房管部审核后,报主管领导一份,抄送财务部一份,房管保留一份。

  四、其他

  公司出租房虽由房管部管理,但公司各部门、各管理处必须予以全力配合,积极提供租赁信息。凡由房管部直管的房屋,公司部门经理以下(含)的工作人员(不含房管部)为房管部提供信息,并促成房屋出租的,按首期房屋租金的2%计提奖励发放给提供信息人。

篇3:xx物业付款审批管理规范

  xx**物业付款审批管理规范

  名称xx**物业付款审批管理规范版本a/0第1页 共3页

  编制  更改审核  批准  生效期 年 日

  1目的:

  明确流程,加强内部控制;界定相关部门或相关环节在付款审批中的责任,明确分工,各负其责提高审批效率。

  2 适用范围

  公司所有付款的审批

  3 内容

  3.1付款流程

  3.1.1 流程内容

  3.1.2付款审批按流程单向转送,各审批人完成审批后,负责按流程转送下一审批环节,除非出现重大明显错误,禁止审批件回传。

  3.2审批责任

  3.2.1经办人是办理付款手续的源头,须在充分掌握情况、认真对照付款条件的情况下办理付款申请手续,其责任如下:

  a)按照公司合同要求、公司规定,对照流程备齐相关附件,完成相关手续;

  b)认真填制付款申请单,事先确定付款方式、收款单位的全称,外地的还需要收款单位的开户银行及帐号;

  c)有合同的付款,在填单时应在“备注”栏注明客户关系部确定的公司统一的合同编号;

  d)提交单据给本部门第一负责人审批,并及时跟踪审批情况;

  e)由于手续准备不齐、不符合合同规定或其他因经办人原因造成财务退单或款项延迟支付,经办人有责任及时将该情况反映给部门领导;

  f)建立备查帐,跟踪记录所经手合同的实际付款情况,并定期同财务核对。

  3.2.2经办部门第一负责人的责任:

  a)督促经办人办理付款手续;

  b)审查经办人所申请款项,及时作出批准或不批准处理;

  c)掌握了解经办人办理款项申请的情况,对屡次出现退单或手续不全者负有督导责任;

  d)对经办人在付款方面出现的问题承担直接责任。

  3.2.3财务管理部责任表现在两个方面,即审核和办理付款,具体如下:

  a)审核手续是否完备、真实,是否符合合同规定及公司规定;

  b)审核代垫款项以及预付款是否扣回;

  c)按时完成审核和支付手续。

  d)主动与付款申请部门沟通,及时澄清疑问,如付款申请不符合付款条件,应及时通知经办人及其领导。

  e)将已办理付款的情况及时知会经办部门;

  f)遇特殊情况,决定是否应由专业部门参与审批。

  3.2.4客户关系部付款审批责任:审核手续是否完备、真实,是否符合合同规定。

  3.2.4总经理的付款审批责任:根据项目总体情况和公司资金状况,决定款项的支付与否。

  3.2.5 其他

  审批意见分歧时,审批(复核)人应主动与前一环节协商,协商不一致时,签署保留意见理由后转下一环节,业务最终以审批终端人或总经理意见执行;在此情况下,签署保留意见的人员可以相应免责;

  3.3 审批授权

  3.3.1 各部门负责人及以上人员视下属成熟度,可就权限内的某一方面业务向下临时或长期授权;授权后权限转移给下属,但责任不下移,仍由公司授权人员承担;除非有明确的授权,下属任何人员不能在相关审批文件代替公司授权人员签字;

  3.3.2业务经办人、公司授权的部门第一负责人及以上人员,在办理相关业务、履行公司授权时,若有任何专业上、技术上的问题,均应及时与自己的直接上司沟通,直接上司有责任及义务作出专业指导;

  3.3.3 审批人出差或因各项原因无法及时审批单据时,应及时予以授权。

  3.3.4该审批权限为涉及经济业务公司层面的授权,各部门第一负责人及以上管理人员为公司授权对象,并同时承担相应的责任;但在公司层面,该责任不能向下转移或与下属共担;

  3.4 审批时效

  3.4.1任何一个审批环节对所报请审批事项作出明确答复的时间不能超过2天;业务经办人有权利、有责任向上至公司总经理、下至业务部门经理(或其授权人)直接追询审批进展情况,超出时限,有权利向管理处经理、总经理或地产分管领导投诉;

  3.4.2 各业务部门应合理安排业务经办时间。除非紧急业务,原则上25日-月底财务管理部不负责审批单据。

  3.4.3正常情况下具体时效为:

  部门经办人经办部门负责人人力资源部客户关系部财务管理部总经理地产分管领导公司出纳管理处出纳

  时效/日7211113周四、周五周二、周五

  以上时效均为1个工作日。(周六、周日以及节假日除外)。单据在异地传送时,应及时予以传包,若因为审批人搁置原因,邮包未及时传递,其延误时间算入部门时间。

  对于单笔金额超过1万元以上的付款,财务管理部有权利根据公司资金计划安排,予以适当调剂合理安排付款时间,若有付款有计划调动安排,财务管理部应提前及时知会,协同经办人同收款人做好沟通安抚工作。

  3.5 审批及经办处罚

  3.5.1时间延误:

  每延迟1个工作日,处于罚款金10元钱,由财务管理部开具处罚通知书并抄送人事管理人一份,由责任人在一周内投递到纠错箱内。对于没有投递者由人力资源部从其工资里直接扣除。财务管理部纠错扣款由人力资源部监督。(包含付款延迟)。若出现由于经办人经办延迟导致合同付款违约,违约金由经办部门部门负责人承担。

  3.5.2 审批错误

  a)经办人弄虚作假,编制假材料,虚增发票金额以及会同外部人员串通骗取公司财务的,属于违反公司红线标准,经公司查实属实的,即时解除其劳动合同并要求其赔偿公司经济损失并保留法律起诉权利。

  b)审批人员对于付款明显有漏洞、付款金额计算有误,审批人员审批通过的单据,视同审批人员为“不作为”,根据错误的性质以及是否已导致公司经济损失,由财务管理部开具处罚通知书,处以50-500元的罚款,对于情节严重的处以警告并承担经济损失的10%的赔偿责任。

  4附则

  本管理规范由财务管理部负责解释和修订。

  本规范自发布之日起开始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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