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物业公司风险防控手册
索引
一、物业企业在此次疫情防控工作中的角色和定位。
二、物业企业是否有义务配合政府及相关部门开展防疫工作?
三、物业企业疫情期间具有哪些管理职责?应当做好哪些日常防控措施?
四、如果服务物业区域有人确诊为新冠肺炎,物业企业是否有义务向全体业主公示被感染者信息,应注意哪些风险?
五、物业企业是否有权自行对服务项目或疑似人员采取隔离措施?隔离期间,由谁为被隔离人员提供生活保障?
六、小区业主或物业使用人不配合防疫检查,该如何应对?
七、疫情期间,业主或物业使用人是否可以不交纳物业费?
八、如遇疑似病例,物业企业该如何应对?
九、疫情防控期间,物业企业是否应当拒绝快递、送餐或无有效通行证人员进入?业主装饰装修、物业项目相关设施设备改造、维护是否应当停止?
十、疫情期间,物业企业是否可以拒绝湖北籍的业主或物业使用人进入?
十一、疫情防控期间,物业企业工作人员被拒不配合疫情防控的业主或物业使用人殴打时该如何应对?
导读
新冠疫情爆发以来,对全国各行各业都带来巨大冲击。为了有效阻止此次疫情的蔓延,保障人民的生命安全,党中央、国务院及各地陆陆续续制定了相关防控政策和应对措施,现防疫工作在党中央及国家的统一部署下有条不紊的开展并取得一定成效。
疫情无情人有情,此刻全国人民团结一心、共同战“疫”,无数医护人员、社区志愿者等奋勇当先、战斗在第一线,为此次疫情防控作出了巨大贡献。
******之前在北京视察防疫防控工作开展情况时强调,“社区是整个防疫工作的重中之重”,而社区等基层组织防疫工作的开展又离不开千千万万物业服务企业、物业人的支持。
本律师自执业以来为多家物业公司提供过法律服务,此次疫情期间,也参与了客户几起与防疫工作开展相关的纠纷调处。为此,从帮助物业企业在疫情期间处理好与行政机关、业主或物业使用人及其他主体之间的关系出发,防范和减少不必要的法律风险、监管风险,特针对疫情期间物业企业可能涉及的相关问题整理本法律手册,供实践中参考。
物业企业在此次疫情防控工作中的角色和定位
1、与房地产行政部门、街道办的关系
《物业管理条例》第五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四川省物业管理条例》👈(集体以地方规定为准)第三条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第四条: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组织、指导、协调本辖区内物业管理区域业主大会的设立和业主委员会的工作,督促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依法履行职责;协调社区建设与物业管理的关系,调解处理物业管理纠纷。
《成都市物业管理条例》👈(集体以地方规定为准)第三条规定: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区(市)县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其辖区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根据以上规定:房地产行政部门为物业企业的监督管理机构,负责监督辖区范围内物业管理活动,因此,物业企业对于疫情期间监管机构所制定的系列防控政策负有执行职责。街道办作为基层政府的派出机关,对物业企业实施物业管理职责依法给予指导、协调,对相关纠纷可进行调处。
2、与业主、物业使用人的关系
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四川省物业管理条例》👈(集体以地方规定为准)及相关规定: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提供相应的服务。
根据以上规定:物业企业与业主、物业使用人之间为物业服务合同法律关系,依据《物业管理条例》以及《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物业项目公共区域、公共部位提供安全保障、秩序维护等物业管理服务,作为接受服务的一方,业主和物业使用人依约支付物业服务费。
物业企业是否有义务配合政府及相关部门开展防疫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及相关规定明文要求: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政府以及相关职能部门开展传染病防控相关工作。
此外,为进一步落实全国、全省和成都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安排部署,防止疫情扩散蔓延,成都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先后发布“成住建发〔2020〕36号”、“成住建防疫发〔2020〕10号”等相关文件👈(集体以地方规定为准),明确要求各相关物业服务机构做好物业管理区域的秩序维护和管理、加大对物业管理区域公共空间和重点部位的清洁和消毒等工作。
因此,根据以上规定和文件要求:房地产行政部门为物业企业的监管机构,物业企业有义务配合政府及其相关职能部门做好疫情期间的各项防控工作。
物业企业疫情期间具有哪些管理职责?应当做好哪些日常防控措施?
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四川省物业管理条例》👈(集体以地方规定为准)第四十七条、四十八条以及《成都市物业管理条例》第六十九条明确规定物业企业应当做好公共区域、公共部位的物业管理服务,包括秩序维护、安全和卫生保障等。
除了做好《物业管理条例》及相关规定应尽的物业管理职责外,此次疫情期间,物业企业还应当严格按照政府及相关职能部门的要求做好日常防护措施,包括:加强对物业管理区域的秩序维护和管理;加大对物业管理区域公共空间和重点部位的清洁和消毒(每日不低于2次);加强物业管理区域电梯使用管理;做好疫情期间特殊有害垃圾的收集和处置等。[详见“成住建发〔2020〕36号”、“成住建防疫发〔2020〕10号”等文件]。
如果服务物业区域有人确诊为新冠肺炎,物业企业是否有义务向全体业主公示被感染者信息,应注意哪些风险?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及相关规定明确:个人的隐私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侵犯他人隐私,应当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十二条、第六十九条规定: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存在故意泄露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传染病病人、密切接触者涉及个人隐私的有关信息、资料的,应当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根据以上规定:物业企业并没有义务向业主、物业使用人披露被感染者的相关信息,相反,物业企业应当对被确诊为新冠肺炎的业主、物业使用人的具体信息予以保密,否则,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但是,为了降低其他业主、物业使用人被感染的几率,减少不必要争议,物业企业也可以采取灵活方式公示相关信息,从降低自身风险及避免其他业主、物业使用人过度恐慌的角度出发,建议在公示时做到以下几点:
第一,确保被确诊信息来源渠道可靠、内容真实,避免造成其他业主恐慌;
第二,是否公示可征求辖区街办、社区及其主管单位的意见;
第三,公示时避免直接披露被确诊人员的姓名、房号等信息,可以“某单元业主或住户”等方式公示,提醒其他业主尽量避开被确诊患者可能停留的场所。
物业企业是否有权自行对服务项目或疑似人员采取隔离措施?隔离期间,由谁为被隔离人员提供生活保障?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及相关规定:有权对已感染场所或特定人员实施隔离或封闭措施的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
在隔离期间,实施隔离措施的人民政府应当对被隔离人员提供生活保障;被隔离人员有工作单位的,所在单位不得停止支付其隔离期间的工作报酬。
同时,近日《成都市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关于规范城镇居住小区(院落)防控管理的通知》👈(集体以地方规定为准)明文要求:未经区(市)县疫情防控指挥部同意,不得擅自封闭小区(院落)、单元、楼层、住户等区域。
根据以上规定:即便是所服务物业区域发生确诊或疑似病例,物业企业都无权擅自采取隔离或封闭措施。如有必要,建议向所在辖区政府机关报告,由有权人民政府作出是否隔离、封闭的决定,物业企业在职责范围内给予配合、协助。同时,被隔离人员隔离期间的生活保障由实施隔离措施的人民政府提供,建议物业公司做好协调、配合工作即可,避免擅自提供生活保障过程中发生不必要的纠纷、产生不可预估之风险。
小区业主或物业使用人不配合防疫检查,该如何应对?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十二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一切单位和个人,必须接受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有关传染病的调查、检验、采集样本、隔离治疗等预防、控制措施,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四川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实施办法》👈(集体以地方规定为准)、《成都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实施办法》👈(集体以地方规定为准)也明确规定: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中,有关单位和个人阻碍、干扰应急处置工作人员执行任务的;拒绝应急处置机构进入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现场,或者不配合调查、采样、技术分析和检验的,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根据以上规定:如果物业企业在配合政府落实疫情防控期间,遇到不配合检查的业主或物业使用人,可首先做好解释工作并做好取证(如录影、录像等),若其仍然拒不配合则建议立即向辖区派出所或街道办事处报告,由有权机关依法对不配合人员作出相应处理,避免与其发生正面冲突,造成不必要的后果。
疫情期间,业主或物业使用人是否可以不交纳物业费?
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等明文规定:业主或物业使用人应当依约支付物业服务费。逾期不交纳的,应当承担违约支付的法律责任。
根据以上规定并结合实际情况,物业企业所提供物业服务的范围为公共区域、公共部位,在疫情防控期间若并没有停止为物业项目提供相关物业服务,业主或物业使用人无权拒付物业费。即便是涉及写字楼办公场所的物业使用人因为疫情期间未能复工,也不能以此为由拒付物业费。
如遇疑似病例,物业企业该如何应对?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对突发事件,不得隐瞒、缓报、谎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缓报、谎报。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三十一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时,应当及时向附近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或者医疗机构报告。第六十五条规定:有隐瞒、谎报、缓报传染病疫情的,视情节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根据上述规定:若物业企业发现所服务的物业项目有疑似病例或确诊病例应当立即向辖区疾病预防机构或其他政府职能部门报告,并在物业管理职责范围内采取相应措施,避免其他业主或物业使用人接触到病毒而被感染。
疫情防控期间,物业企业是否应当拒绝快递、送餐或无有效通行证人员进入?业主装饰装修、物业项目相关设施设备改造、维护是否应当停止?
成都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2020第4、5号”通告明确要求👈(集体以地方规定为准):全市城镇居住小区(院落)、农民集中居住区、农村散居院落实行限制外来人员进入的封闭式管理,人员进入应出具有效证件,并测量体温,特殊情况由管理人员做好登记备案。业主装饰装修、小区水电气管道改造、雨污分流等工程暂缓施工。水电气、路灯等需要急修的,应报社区同意后实施。
《成都市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关于规范城镇居住小区(院落)防控管理的通知》👈(集体以地方规定为准)又明确:对“无接触式”生鲜售卖人员、维修人员、快递员、房产中介等服务居民日常生活需要的从业人员,只要持有市疫情防控指挥部60号文规定的健康证明、《健康情况申报卡》《四川外出人员健康申报证明》👈(集体以地方规定为准)、健康码等网络健康状况信息申报平台相关凭证、《解除隔离医学观察告知书》或《居家隔离医学观察人员个人观察日志表》等上述5类形式健康证明之一,以及相关工作证明,经体温测量正常的,允许快进快出开展相关服务,避免与业主出入交汇聚集。
根据以上规定:首先,物业企业应当在疫情防控期间暂停物业项目业主或物业使用人的装饰装修活动;其次,暂停物业项目涉及的需要由第三方单位人员进入实施的管道改造等工程项目,如事关业主基本生活必须实施,建议向社区报备。最后,快递、送餐等第三方服务主体须进入小区时,必须提供市疫情防控指挥部要求的相关证明文件、佩戴好口罩,物业企业做好体温检测等措施,并要求其快进快出。
疫情期间,物业企业是否可以拒绝湖北籍的业主或物业使用人进入?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及相关规定: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成都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2020第3号”通告明确:2020年1月8日以来所有来自湖北的人员须到村(社区)委会登记,并居家观察14天。如果出现发热、乏力、干咳等症状,应到指定医疗机构发热门诊就诊。
根据以上规定和要求:物业企业仅仅是全体业主委托,对物业项目公共区域、公共部位行使管理、服务的主体,无权擅自阻止业主进入小区。但是对于存在体温不正常的,物业企业应拒绝其进入并立即向防疫机构、社区、街办报告,对于不戴口罩、未带有效证件或不配合防疫检测的相关人员,亦应拒绝其进入,发生纠纷的,可向派出所报警或反馈给社区、街办。
疫情防控期间,物业企业工作人员被拒不配合疫情防控的业主或物业使用人殴打时该如何应对?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第二十六条规定:有结伙殴打或其他寻衅滋事行为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三条规定: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条规定:有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根据以上规定:疫情期间,若物业使用人、业主对正常执行防控职责的物业工作人员实施了辱骂或殴打行为,应当承担治安管理处罚的相关责任,若情节严重还可能涉嫌刑事犯罪。从维护物业企业工作人员人身安全角度,建议物业企业对拒不配合防控要求的业主、物业使用人的不当行为先进行劝导,若有辱骂或殴打行为,应当在取好证的同时及时向辖区派出所报案,除正当防卫外,不建议“以暴制暴”,否则,物业企业及其工作人员自身也会有被追究法律责任的风险。
篇2:疫情防控指导手册:快递人员能否进小区
小区如何落实封闭式管理、快递人员能否进小区?这份手册为你解答
为切实维护小区业主、物业使用人、企业员工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结合当前疫情防控出现的物业小区封闭式管理总体要求,在市住房城乡建委指导下,重庆市物业管理协会昨(9)日发布了重庆市物业小区“新冠肺炎”(ncp)疫情防控指导手册(第四版),针对小区如何落实封闭式管理、快递人员能否进小区等市民关注问题,出台了相关规定和要求。
在出入口实行预约出入的“出门条”登记制度
该指导手册要求,各属地政府启动物业小区封闭式管理期间,小区应严格落实封闭式管理措施。为降低人员流动,在宣传到位的同时,及时采取关闭次要出入口只保留小区主出入口、停用中央空调(大厦)、关闭小区内运动健身场馆、业主活动中心、禁止装修或维修施工、在主出入口设置24小时监控录象等措施。
同时在出入口实行预约出入的“出门条”登记制度,严禁本小区外的人员、车辆进出小区;本小区人员出行和返回时,均应监测体温并登记备查。小区实行住户定期派一名家庭成员外出采购生活物资的办法;有条件的企业应及时启动生活物资代购预案,帮助本小区出行困难家庭代购生活物资。
物业还应当配合街道社区作好小区居民的疏导、解释工作,对于强行违规外出或外来人员强行进入的行为,应尽力劝阻并及时向属地街镇、社区报告。
物业小区主要出入口应24小时设置红外体温测量仪 市物业管理协会供图
快递人员检测合格并登记后可实施“无接触投递”
对于快递人员如何进小区、如何进行投递,该手册也做出明确要求。对于设有快递投递箱(柜)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对配送邮件、快件的邮政、快递人员加强检查,在配送人员配戴口罩做好防护,穿着单位工作装、出示工号,体温检测合格并经登记后,可以准予配送人员将邮件、快件投递到智能快递箱(柜),实施“无接触投递”。物业服务企业应协助做好快递投递箱(柜)管理,并对快递投递箱(柜)每日喷洒消毒不少于2次。
对于未设快递投递箱(柜)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在小区门口或入口处指定快递暂存区域,禁止快递配送人员进入小区;同时,物业服务企业应协助做好快递暂存区域管理,并对快递暂存区域每日喷洒消毒不得少于2次。
电梯如何消杀?用棉球蘸上浓度75%的医用酒精搽拭
在公共区域消杀方面,各小区物业应建立并按时填写物业项目防疫值班消杀台账。每日对物业小区内客服中心、食堂、公共厕所、下水道、地下车库等区域进行高频次消杀(为日常频次的2-4倍),每日对于出入口设施和电梯轿厢消杀不少于2次。物业小区生活垃圾应及时封闭清运,每日封闭清运不少于2次,并对装卸设施做好消毒杀菌。
有电梯的物业小区,应用医用棉球蘸上浓度75%的医用酒精,对电梯内外呼梯按钮进行不少于2次的搽拭消毒作业;也可采用定时更换呼梯按钮覆膜的方式进行防毒除菌管理。
同时建议在小区入口匝机位置设置简易鞋底消毒池或放置浸有消毒药剂的泡沫垫以及相应的防滑倒设施和警示标识,对进入小区人员的鞋底进行简易消毒处理。
对于出现疫情确诊小区协助社区安排监控、物资配送等服务
该版指导手册还要求,对已出现症状,并要求在家隔离的人员,应协助属地卫健部门派专人值守,详细记录其进出户情况。对有发热、乏力、干咳症状的员工、业主、使用人,及时向就近的疫情定点救治医院和街镇、社区报告,并配合做好疑似患者的隔离、送医工作。
对于出现疫情确诊的小区,属地政府疫情防控指挥机构采取封闭措施的,小区物业应协助社区安排摄像监控、生活物资配送、人员巡查、生活垃圾上门收取等服务工作。未经政府相关许可不得通过公共网络传播影像、图文资料。
对疑似或确诊患者所在物业小区进行紧急风险防控。对疑似或确诊患者途经物业区域的公共场所及设施设备进行全面消毒杀菌。协助有关部门、单位对本小区与疑似和确诊患者有过密切接触的人群进行病理检查、隔离。
篇3:住宅小区疫情防控工作标准化手册(范文)
住宅小区疫情防控工作标准化手册(范文)
为切实加强
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期间
住宅小区疫情防控工作
压实疫情防控责任
提升疫情防控能力
特制定
住宅小区疫情防控工作
标准化手册
1. 卡口管理
1.1卡口设置
1.1.1对物业管理区域实施封闭管理,尽量减少出入口,所有出入口处一律设立检查登记卡口,卡口按照《住宅小区卡口防疫规范》进行标准化管理。在管控严密的前提下,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增加出入口。
1.1.2卡口实行24小时人员值班制度,并设置卡口组长,日间至少配备2名保安人员。保安人员应着装整洁,全时佩戴口罩、手套。
1.1.3每个卡口至少配备1个红外体温探测仪。
1.1.4每个卡口应在入口外侧通风处设立临时观察点(或隔离区),主要用于临时隔离体温≥37.3℃或出现干咳、乏力、气促等呼吸道症状的人员。临时观察点应配备足够的免洗洗手液或75%乙醇消毒液,并实行封闭管理,进行常规消毒,禁止无关人员进出和逗留。
1.2宣传标识
1.2.1卡口按照《物业小区疫情防控工作标准配备》进行标识和宣传。
1.2.2公示封闭式管理、出入须知、社区工作小组和社区“三人小组”联系电话。
1.2.3在合适位置悬挂防疫口号,张贴“十个一律”防疫措施、安全防护资料、返市人员“自主申报”方式等海报,利用广播循环播放防疫知识和相关法律知识,引导群众不造谣、不传谣。
1.2.4对“临时观察点”、快递和外卖非接触交货点要进行标识。
1.3体温检测
1.3.1对所有进出人员(含车载人员)实施双向体温检测。
1.3.2 对体温≥37.3℃或出现干咳、乏力、气促等呼吸道症状的人员,应立即将其带至临时观察点,登记其身份信息、联系电话,并立即向社区报告。
1.4车辆检测
1.4.1加强对进出车辆的检查,原则上实行不下车检测,驾驶员及乘坐人员均须检测到位。
1.4.2对新近返回小区住户的车辆后尾箱进行检查,防止藏匿人员进入小区。
1.5值守引导
1.5.1卡口值守人员须引导进入人员、车辆通过app、微信小程序、微信公众号等平台自主申报个人信息,并查验信息申报系统认证图码或出入证。
1.5.2对快递公司、外卖等所配送的物品应引导送至指定存放区域进行临时存放,实行无接触配送、交接。有条件的住宅小区应在小区门口安装雨棚,便于快递、外卖有序存放。
1.5.3外来人员和车辆一律不得进入小区(包括但不限于访客、快递员、外卖员等人群及其车辆),特殊情况经住户同意进入的要做好登记备案。在管控严密的前提下,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适当放开来客来访管理。
1.6重点防控
1.6.1对重点疫区来市人员采取“关口前移”的服务管理措施。
1.6.2卡口应对返市来市人员的身份、旅行史和人员接触等防疫信息依法进行必要询问和甄别。可通过中国移动、中国电信、中国联通提供的疫情地区扫码查询助手,要求返市住户扫码,核实其是否瞒报疫区行程。
1.6.3发现从重点疫区返市来市人员,要求其人员和行李一律不得进入小区,并第一时间致电社区“三人小组”,由社区“三人小组”核实信息后将人员引导至相应的“健康驿站”入住,再由对口医院免费进行核酸检测。检测结果阳性者,由区卫健局送至医院治疗;检测结果呈阴性者,有居家隔离条件的需居家隔离14日,无居家隔离条件的在“健康驿站”集中隔离14日,并报社区“三人小组”。
2. 楼栋管理
2.1宣传管理
物业服务企业应在住宅小区楼栋口张贴小区疫情防控播报、本楼栋消杀情况公示、安全防护宣传资料、疫情防控监督电话等资料,楼栋电梯间播放防疫宣传视频。同时,应通过小区业主群、微信群等渠道推送每日官方信息、疫情播报。
2.2楼栋口电梯消杀
2.2.1电梯轿厢每日使用有效氯浓度为250-500mg/l的消毒液喷洒消毒不少于4次,并做好消毒记录。电梯轿厢通风系统应处于常开状态,并确保正常使用。
2.2.2 电梯按键、轿厢扶手、轿厢壁等应保持清洁卫生,每日使用有效氯浓度为250-500mg/l的消毒液或浓度为75%的医用酒精进行擦拭不少于4次,轿厢壁和电梯门的擦拭高度不少于1.6米。电梯厅、电梯轿厢内外的控制面板(按键)可贴膜保护,可每2小时在保护膜上喷洒酒精消毒,发现破损及时更换。
2.2.3在大堂电梯门口和轿厢内外张贴告示,提醒乘客乘坐电梯时戴好口罩,尽量避免身体皮肤直接接触按键;在乘坐电梯时,即使无其他乘客同时乘坐电梯,也勿取下口罩。
2.2.4电梯维保维修后,应先对电梯轿厢内及相应的外呼部位进行消毒后再投入使用;维修现场有维修材料要处理的,应先消毒再收纳;纸质维修维保单的填写与确认不紧急的可后补,必须签字确认的,双方都应佩戴手套填写、交接。
2.2.5有疫情病例的建筑,所有电梯轿厢、井道、层站和电梯机房,应全面消毒后再使用。
2.3楼栋场所通风
2.3.1住宅小区居住、办公楼栋如有窗户和通风装置,须保持开启,保证自然通风。
2.3.2如属于较为密闭场所,原则上不得使用中央空调,封闭内循环的风口,调节足够的新风分配量,建议新风量调整到≥20(m3/h·人),或在居住、办公区域内安装和开启机械通风装置(排气扇),每周对新风房、过滤网、通风装置等进行清洁消毒2次以上。
2.4公共区域消杀
2.4.1楼栋大堂、走廊、停车场、楼梯间等公共区域的清洁消毒管理,每日使用有效氯浓度为250-500mg/l的消毒液喷洒消毒不少于4次。
2.4.2果皮箱、垃圾桶等垃圾收集容器,应每天清理、收集垃圾不少于2次。对垃圾量大的收集点,要随满随清。收集容器每天用水清洗1次,并用有效氯浓度为1000-2000mg/l的消毒液消毒一次。
2.4.3增设专门垃圾收集容器,用于收集废弃口罩。收集容器应内设塑料袋,避免废弃口罩投放时与容器直接接触。废弃口罩用有效氯浓度为500-1000mg/l的消毒液喷洒或浇洒至完全湿润,然后扎紧塑料袋口,按规定交运处理。
2.4.4减少化粪池清掏作业。疫情期间原则上不进行化粪池清掏作业,确有必要清掏的,现场工作人员需在原有操作规范的基础上,佩戴一次性医用外科口罩或n95医用防护口罩,穿戴防护服、鞋套,清理完成后快速将现场清理干净,用有效氯浓度为500-1000mg/l的消毒液或75%酒精消毒。
2.4.5疫情期间应对污水管道进行全面检查,如发现有破损应立即维修。应加强对小区住户卫生间清洁消毒的提醒,即居民卫生间地漏口非排水时用盖子遮挡,并每周一次将一杯清水(约500ml)倒进排水口,然后倒入有效氯浓度为2500mg/l的消毒液10ml(一茶匙),30分钟后再倒入一杯清水。排水沟每日至少消毒1-2次,用有效氯浓度为250-500mg/l的消毒液进行喷洒。
2.5群聚性活动管控
2.5.1疫情期间,应关闭小区会所、图书馆、棋牌室、老人活动室、儿童活动室等非居民生活必须的公共场所,停止举办一切群众聚集性活动。
2.5.2小区居民装饰装修等工程一律暂停施工。水电煤气等需要急修的或其他特殊情况,应报社区同意,并对施工人员测温和登记。
2.5.3物业服务企业应引导居民在小区活动、丢垃圾时一律佩戴口罩,尽量避免在小区随意走动、聚集聊天。
2.6小区商铺(户)管理
物业服务企业应按照《物业管理区域商铺(户)复工》要求,每日对管理区域内的商铺(户)进行巡查,督促已报备开业场所张贴防疫公告,落实防护措施;未落实复工要求的,应立即向社区报告,并督促整改。
3. 隔离管理
3.1严格精准管控
3.1.1住宅小区出现居家隔离和整体隔离情况时,应分别按照《关于落实<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居家隔离医学观察工作指引(试行第一版)>的实施细则》和《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确诊病例所在住宅楼单元整体隔离工作指引(试行)》,严格精准管控隔离医学观察对象。
3.1.2在隔离医学观察过程中,所在街道、社区应统筹指导并联合物业服务企业按照区疫情防控社区小区组“织网行动”“联防行动”工作指引落实隔离措施。
3.2细化隔离措施
3.2.1对从湖北等疫情高发地区的返抵本市人员,具有与其他住户隔离的居住、生活条件,即自有住房或单独租房、且目前无其他人居住,应居家隔离14天,避免家庭成员和一起生活人员的互相传播感染。
3.2.2除上述情况外,从湖北等疫情高发地区的返抵本市人员,由街道或其所在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安排集中隔离。包括:与他人合租套间或单间住所的;虽自有住房或单独租房,但已有其他家庭成员等居住的;住集体宿舍,或在本市暂无住所的;确诊病例、疑似病例的密切接触者(疑似病例排除后,其密切接触者可解除集中隔离)。
3.2.3非疫情高发地区、非密切接触者的返抵本市人员,若其自有住房或所租住房已有他人居家隔离,在他人隔离期限未满前,不得回原住所居住,由本人另行解决短暂居住问题,街道、社区应提供协助。
3.2.4市外返抵本市人员住处所在楼栋单元若已进行整体隔离管理,除按3.2.1、3.2.2条规定需要集中隔离或按3.2.3条规定不能回住所的人员之外,应允其进入住所居住。其中,属于非疫情高发地区、非密切接触者的返抵本市人员,其居家隔离解除时间与同单元其他住户相同;属于疫情高发地区的返抵本市人员,其居家隔离时间为14天,从返抵本市之日起计算。
3.2.5已居家隔离的人员,经核酸检测结果为阳性的,送至指定医院,一起生活的其他成员送到集中隔离点进行集中隔离;检测结果为阴性的,继续实行居家隔离,满14天后方可解除隔离。
3.2.6加强对返抵本市人员的疫情防控教育和引导,充分利用社区小区广告、电子屏、宣传栏开展防控知识宣传,做深入细致思想工作。对非疫情高发地区的返抵本市人员,应要求其不聚餐、不聚会、不串门,在公共场所必须戴口罩,除上下班和特殊情况外不外出。
3.3做好服务保障
3.3.1在隔离医学观察过程中,所在街道、社区应统筹指导并联合物业服务企业按照区疫情防控社区小区组“暖心行动”“安心行动”工作指引做好服务保障。
3.3.2物业服务企业负责隔离对象生活物品的配送、垃圾回收。隔离人员的生活垃圾按照配发专袋、设置专桶、专人收集、专车运输、专门处理的“五化”要求处置,并在卫生防疫部门的指导下上门收集垃圾、进行消杀后交运无害化处理。
3.4加强协调配合
3.4.1社区工作小组应将需居家隔离和整体隔离医学观察对象的楼栋、楼层、隔离时间和措施等必要的信息通报给所在住宅小区物业服务企业。
3.4.2物业服务企业应积极加入、密切配合社区工作小组、监督服务小组,张贴隔离宣传资料、安装技防设备等,共同监督隔离对象遵守隔离要求、掌握其行踪并及时向社区工作小组汇报。
3.5重视消防安全
物业服务企业应高度重视居家隔离家庭、整体隔离单元消防安全检查工作,严防发生安全事故,做到防疫规范和安全管理“两不误”。
4. 内控管理
4.1加强组织领导
4.1.1物业服务企业在社区党委领导下开展工作,服从社区统一安排和调度指挥,将小区疫情防控纳入社区治理和防控体系。
4.1.2物业服务企业应成立公司级别疫情防控小组,统筹、指导、协调在管物业项目开展疫情防控工作。各物业项目应成立应急小组,由物业项目负责人担任组长,制定防疫应急处置预案,建立24小时值班联络机制。
4.1.3物业服务企业应加强日常巡查管理,发现工作人员有摘掉口罩、扎堆等情况,应及时提醒、制止、纠正。
4.2员工培训及防护
4.2.1物业服务企业应加强内部员工的疫情知识培训和自我防护知识培训。员工上岗前应正确佩戴符合卫生要求的口罩,工作人员应随时进行手部清洁,作业前、作业后及污染时均需使用消毒洗手液。
4.2.2高频次接触人流的岗位必须佩戴口罩和一次性橡胶手套,并与人尽量保持1米以上的安全距离,摘手套后应及时洗手消毒,有条件的应佩戴护目镜。
4.3员工身体检查
4.3.1物业服务企业应加强对员工的身体检查,建立员工体温测量登记册,每日对员工体温测量2次并登记。员工体温≥37.3℃的应立即停岗隔离观察,并及时上报社区“三人小组”。
4.3.2物业服务企业对在重点疫情地区停留过的员工、与疫情地区人员有亲密接触的员工的信息应进行报备,并按要求隔离观察,同时做好登记、追踪等工作,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上岗。
4.4做好物资储备
4.4.1物业服务企业应根据项目情况配备基本消毒药品(包括84消毒液、含氯消毒剂、75%酒精、免洗消毒洗手液)及防护用品(口罩、手套等),并按至少5-7天的用量提前储备,储备量多预留10%;项目还应配备防控器具(包括测温设备、喷壶、防护服、护目镜、防护胶鞋等)。
4.4.2防控物资应指定专人管理,同时应建立疫情防控物资台账,每日统计管理区域内防疫物资库存数量并按需定期补充,确保满足管理区域内疫情防控需要。疫情防控过程中的各项支出费用,应做好登记。
4.4.3物业服务企业应拓宽采购渠道,多渠道、多方式筹集物资,必要时可向小区业主请求帮助,确实存在物资短缺的,应及时向社区报告。采购物资时应确保渠道的合法性,采购的物资应符合国家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