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院单身教职工宿舍管理办法
为规范学院单身教工宿舍的管理,为单身教职工提供良好的生活、学习和工作环境,根据高校后勤社会化改革的原则和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凡学院接收或调入的单身教师、干部无住房者均可申请租住学院单身教工宿舍。考虑到学院实际情况,在同等条件下,一线教师优先租住。
第二条 学院单身教工宿舍的租住采取合租的方式。根据廊坊市有关规定,其租金按使用面积收取,每月每平方米2.4元,由租住人员均摊。
第三条 租住人员必须按时交纳水、电、暖、物业、卫生等费用,收费标准及用水限额与院内居住的其他教职工相同。参照廊坊市有关规定,目前具体收费标准如下:
水费:1.5元/吨
电费:0.465元/度
采暖费:15.5元/年·平方米建筑面积
物业费:0.1元/月·平方米建筑面积
卫生费:1.5元/人·月
上述收费标准和房租费随廊坊市人民政府或有关部门的标准变化而变化。
第四条 为关心和照顾单身教工生活,对到学院工作的大学本科及以上毕业生发放生活补贴,补贴标准为40元/人·月。发放生活补贴的具体时限是:在毕业后参加工作的前5年时间内,自来学院工作当月起至结婚之月止。采暖费享受廊坊市统一补贴标准。
第五条 租住人员要严格遵守学院有关规定,服从学院主管部门的统一安排和管理,不得私自占用、交换或转租住房,否则,取消租住权。
第六条 租住人员要自觉维护好住房及室内设施和学院配备的物品。出现损坏和丢失,依据性质由租住人员负责维修或赔偿。学院负责单身教职工宿舍公共设施部分的维护维修。
第七条 不在学院工作或结婚已有住房的教职工,由后勤校产处负责收回所租住的单身教职工宿舍床位。对于调离学院的教职工,不交回所租住的单身教职工宿舍床位,人事处不予办理有关手续。
第八条 后勤校产处统一负责办理单身教职工宿舍的租住、调整、收费等各项事宜,以及房屋设施等的管理。学院主管院长负责单身教职工宿舍租住方案与相关事宜的审批。
第九条 单身教职工生活补贴标准、时限由人事处负责核准;单身教职工宿舍的水、电、暖、物业费等收费由后勤服务中心负责;单身教职工宿舍的房租费、卫生费等由后勤校产处负责。
第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解释权在后勤校产处。
篇2:二小教职工宿舍区管理制度
镇二小教职工宿舍区管理制度
为维护学校的整体利益,为保证职工宿舍的安全、整洁、卫生,保障教职工的正当权益,维护学校的正常秩序,给职工创造一个良好的生活、休息场所,特制定本制度。
1、学校现有的三幢住房,提供给分房人及其家庭成员居住,需转租和转借他人,须向学校报告,以便于管理。
2、住户要教育自己的家属遵纪守法,要管好自己的人,看好自家的门,消除各种不安全隐患。
3、不得在宿舍区赌博、盗窃等违法行为,不得将危险物品(管制刀具、**、毒品、酸碱物等)带入宿舍区,不许在宿舍区燃放各种烟花爆竹,必须注意防火、用电安全。因责任事故造成学校或其他教职工财物损失者,必须承担赔偿责任。
4、设立专户水电表,住户必须按学校规定时间缴交水电费。如发现偷水偷电者,学校给予标准量的五至十倍罚款,严重者停水停电进行整顿。
5、维护环境卫生,不把食物残渣、包装物、杂物等各类垃圾丢在宿舍区地面、楼道、卫生间、盥洗间及窗门外,一律按规定放到垃圾池内。楼梯通道轮流搞好卫生。不许在宿舍区饲养家禽(畜)。
6、自觉爱护公物,损坏公物照价赔偿;不得在地面、墙壁、阳台上乱写乱涂;不得在房前房后乱搭乱建乱种它物,影响校容校貌。
7、春节等重大节日,学校指定在旧水池旁边搭灶生火,严禁在其它时间或其它地点生火。
8、宿舍区内车辆按指定位置停放,上课期间一切车辆不得停放在教学区内的任何位置。
9、要自觉遵守学校作息时间,学校大门晚上11:30关闭,若有室内外装修者中午12时半至2时、晚上10时后要停工。
10、要自觉维护宿舍区秩序,不得在宿舍、楼道内大声喧哗、追逐嬉闹,电视或收音机及唱歌等声音不得影响他人休息。
11、住户间要互相帮助、互相关照。发现盗贼或意外事故应及时报警,有重大事件要及时报告学校领导。夜间拉长铃为学校警报铃,各人要急速集合。
12、住户不得将学生带到宿舍区进行有偿家教活动。
13、学校负责宿舍的日常管理工作,各住户要严格服从学校的管理。
篇3:四中教职工集体宿舍管理制度
四中教职工集体宿舍管理制度
为了加强教工集体宿舍管理,创造文明、健康、舒适、优美的工作生活环境,特制订教工集体宿舍管理制度,请教职工自觉遵守。
1、成立由校工会、总务处、办公室、教导处组成的监督管理小组,平时组织抽查教工集体宿舍的安全、卫生工作。
2、为了保证教职工有良好的休息环境,午休时间,晚上22时后集舍区内保持安静、禁止在宿舍内播放高音音乐等高声活动,不得在宿舍过道上高声谈笑,严禁在宿舍内进行赌博或变相赌博活动。
3、建立值日制度,安排值日表,做好保洁工作。每间寝室门前过道由居住的教职工每天自觉打扫;宿舍楼前花台、草坪内纸屑、杂物等值日每天打扫,做到地面、花台干净、整洁。垃圾要求袋装化,每天自觉送到校园垃圾箱,不准向窗外投掷杂物或倒水,不准把垃圾堆放在门口走廊上。
4、爱护公物,保护寝室内设施。如有损坏,应及时修理,严重损坏的(水、电设施)如人为造成的居住者自理修理费。
5、住房不得任意改装,不得擅自拆移住房内外的各种设施。不准占用楼梯过道、走廊等公共场所堆放杂物和烧炊。
6、新来教职工分配到寝室后,到寝室清点校产用具,办好财物登记手续。
7、未经总务处同意教职工不得私自调换住房。
8、凡居住教工集体宿舍的教职工,每月按学校规定交纳水电费,每季度由工资中代扣。
9、搞好个人卫生和寝室卫生、防治疾病发生,经常擦洗卫生洁具和洗涤槽,墙面瓷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