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户房屋装饰装修指引
(一)总则
一、 装饰装修工程开工前,应当向xx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屋村管理处(以下简称屋村管理处)申报登记。非业主的住宅使用人对住宅室内进行装饰装修,应当取得业主的书面同意。
二、 如进行室外装饰装修工程,须有完善的施工方案,并征得四邻同意,在屋村管理处申报登记后,方可进行施工。如超越本指引许可范围的,须签定四邻协议并经屋村管理处加具意见后,报区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三、 所有单位的装饰装修均以不影响园区的整体规划和美观、不影响他人为原则。装修人必须正确处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及共用部位的使用等方面的相邻关系。
四、 禁止改变原有用地的使用性质和改变房屋原有的建筑风貌、建筑密度、容积率、高度、层数等。
五、 在花园装饰装修活动中,下列行为属于违法:
(1) 擅自扩大原有用地面积的;
(2) 妨碍道路交通、消防安全的;
(3) 侵占公共绿化用地的;
(4) 危及四邻建(构)筑物安全和正常使用的;
(二)别墅装饰装修指引
六、 在花园建造亭的最高点不得高于4.8米,石山、假山、花架等造型物的最高点不得高于3米。亭和石山、假山、花架的水平投影边缘与住宅原有围栏(墙)的最小距离不得小于1米,水平投影面积不得超过花园面积的5%;且四周不得以任何形式全封闭。
七、 在花园建造水池、鱼池、过滤池的深度最深不得超过1米,且池边与住宅原有围栏(墙)的最小水平距离不得小于1.5米。
八、 在花园建造泳池的深度最深不得超过1.6米,且池边与住宅原有围栏(墙)的最小距离不得小于1.5米。
九、 在花园建造花槽的高度最高不得超过0.8米。
十、 在花园建造装饰类墙体,如修建在靠共用围栏(墙)一侧的,最大宽度不得超过4米、最高不得超过2米,且与住宅原有围栏(墙)的最小水平距离不得小于1米。如修建在非共用围栏(墙)一侧的,最大宽度不得超过6米、最高不得超过2米,且与住宅原有围栏(墙)的最小水平距离不得小于0.5米。
十一、 在花园建造车棚的高度不得超过4米,其水平投影面积不得超过20平方米,且水平投影边缘与住宅原有围栏(墙)的最小距离不得小于1.5米。车棚四周可搭建通透式的遮光栅架,但不得封闭。
十二、 在花园建造杂物间,高度不得超过1.5米、长度不得超过2.5米、宽度不得超过0.7米,且与住宅原有围栏(墙)的间距不得小于1米。
十三、 禁止改变花园原有围栏(墙)的位置、高度。
十四、 禁止在花园原有围栏(墙)增设任何洞口、出入口。
十五、 禁止改变花园门口(包括门柱)的位置、宽度、高度。
十六、 禁止超出用地红线设置任何坡道、踏步等建筑物或构筑物。
十七、 禁止在房屋主体上的外墙上增设门窗、洞口。
十八、 禁止在房屋主体上加建、改建封闭式阳台。
十九、 在窗户加建防盗网,必须在窗内设置,不得影响外立面。
(三)洋房装饰装修指引
二十、 洋房单位装饰装修活动,禁止下列行为:
(1) 加建封闭式建(构)筑物;
(2) 在室外搭建遮光棚、遮雨篷;
(3) 改变地下花园原有门口的位置和大小;
(4) 改变地下花园原有围栏的高度或在围栏增设任何门口;
(5) 超出地下花园的用地红线设置任何坡道、踏步等建筑物或构筑物;
(6) 改变阳台(露台)原有栏杆的材料或样式;
(7) 在地下花园建造泳池;
(8) 在地下花园设置汽车停车位;
(9) 对房屋的内外承重墙、梁、柱、楼板进行违章凿、拆,或者在阳台、露台、天台、屋面等进行违章搭建、扩建等;
(10) 超过设计标准、规范增加楼面荷载。
二十一、 在窗户加建防盗网,必须在窗内设置,不得影响外立面。
二十二、 在地下花园建造的凉亭、石山、假山、花架等,其最高点不得超过首层楼层的高度、水平投影边缘与围栏的最小水平距离不得少于0.5米、与主体的最小水平距离不得少于3米;凉亭的水平投影面积不得大于5平方米。
二十三、 在地下花园建造的鱼池,其边缘与原有围栏的最小水平距离不得少于0.5米、边缘与主体的最小水平距离不得少于2米、最大深度不得超过1米。
二十四、 在地下花园建造的花槽、栏河的高度不得超过0.5米。
二十五、 不得改变房屋外墙颜色及窗户的形状。
篇2:小区物业装修指引
1、本指引载列重要资料,只供各单元装修工程设计人员或承造商作为参考之用,而本指引内所有规则及条款亦旨在帮助各单元业户/物业使用人更有效且迅速地对单元装修工程进行规划及组织施工作业。
2、各单元业户/物业使用人于详阅本指引后,请在本指引的承诺书上签署遵章,并连同已填清楚的资料,交回物业管理公司客户服务中心,以证明各单元业户/物业使用人承诺遵守本指引内所列一切规则及条款。各单元业户/物业使用人亦有义务,通知受雇于各单元装修工程之设计人员及承建商,同样须遵守这些条款及规则。
3、在未收到物业管理公司的书面审核意见书前,各单元业户/物业使用人及装修工程承建商不得私自开展任何类型的单元装修工程施工作业。
4、如单元装修工程属政府监管之类别或政府审批范围以内,各单元业户/物业使用人或承建商则须依法事先取得有关政府部门的审批文件后,方可实施装修施工作业。物业管理公司所出具之有关书面审核意见,不代表各单元装修工程无需取得有关政府部门的法定许可。
5、装修单元装修工作开始前,必须清楚以下施工管理的各类规则及要求:
a、余泥及垃圾堆放、清运办法
b、客户服务中心与装修单元紧急联络方法
c、装修施工时间为:8:00---12:00;14:00---19:00
6、各单元业户/物业使用人收到物业管理公司客户服务中心书面审核意见后,必须先到客户服务中心缴纳以下费用:
(1)装修保证金:每户人民币2000元。各单元业户/物业使用人所缴纳之装修保证金将被用以支付装修过程中,各单元业户/::物业使用人所雇请之承建商(人),未能于装修工程完成后,清理遗留废物所必须缴付的清理费用或因装修工程而造成公共部位或相邻单元受损之修补费用等;如果保证金不足以支付所有费用,物业管理公司有权向各单元业户/物业使用人追收不足金额。
(2)垃圾余泥清运费:一次装修300元/户,二次装修150元/户,如需拆墙另加收5元/㎡的清运费。
(3)日常性的装饰,业主在办理手续时需缴交150元/户废料清运费押金,业主装饰废料需搬运到物业公司指定的堆放点堆放(堆放点暂定:9座首层架空层)搬运时实行登记制度,按3元/袋计收清运费,完工时统一结算,多退少补。
(4)临时出入证押金:每证人民币20元,遗失者保证金不予退还。
(5)出入证工本手续费:每张人民币5元。
(6)装修施工可证及有关资料费10/户
以上费用均应以现金或支票形式,于单元装修工程开始前向物业管理公司客户服务中心缴纳。
7、对提交装修方案的要求
(1)装修方案应包括《单元装修申报、审批、验收指引》所列图纸外,还需提供详尽的施工方案。
(2)各立面详情(首层商铺需说明外立面装饰明细)
(3)各间隔及立面更改详请
(4)地台用料及其水平,如地台填高请说明其填料之密度,如建设鱼池请递交其结构图
8、装修施工须知
(1)所有涉及消防、空调安装、给排水及与外墙有关部份的施工,必须在物业管理公司专业人员指导下进行。请装修单元将拟请施工单位报与物业管理公司客户服务中心,以便审查其资质。。
(2)不得安装面向公共部位或会对其它住户造成骚扰或影响的音响设备。
(3)未经批准,所有外墙不许安装招牌及广告,以免影响建筑物外观。
(4)不可阻挡消防通道安全门、紧急出入口灯箱、消防栓等设施。
(5)装修单元在未获得物业管理公司的书面特别批准下,不得挖槽、切割、砍凿或雕刻地板,拆、改结构墙以及与相邻单位共用之隔墙。任何施工程序:包括凿刻、钻洞等均不许危及地板、天面及墚、柱等结构
(6)任何物业管理公司之审批,并不代表对方案中技术参数承担任何责任。同时,也不保证方案中所选之设计、材料、规格、性能及效果。倘若设备与材料发生问题而引起任何后果,概由装修单元负责。
(7)各单元业户/物业使用人应对单元装修工程完工后的情况负责,即使按审核意见完工后发现其它系统的变化情况,物业管理公司不负上述任何责任。
(8)如有必要物业管理公司始终有权要求各单元业户/物业使用人对已审核及已完成的单元装修工程作出改动。
(9)各单元业户/物业使用人应预先通知物业管理公司单元装修工程的具体实施日期,而物业管理人员将在施工实施期内作出例行检查。在开始动工前须将参与施工人员的姓名、地址、《身份证》或其复印件等情况填报物业管理公司客户服务中心备案。
(10)所有施工项目必须严格按已审批图纸及相关意见进行。施工期间如需对有关项目进行调整,必须预先知会物业管理公司,并获得书面审批意见。
(11)各单元业户/物业使用人应确保单元装修工程不要对原有设备、设施及公有的其它部位造成任何损坏。否则,无论意外与否,将由物业管理公司安排修理,所发生的费用概由各单元业户/物业使用人支付。
(12)所有因单元的装修工程及其后使用对公共部分或公共建筑结构及正常功能使用所造成的破坏、损伤及影响等(包括楼宇内、外),完全由各单元业户/物业使用人负责赔偿。
(13)各单元业户/物业使用人应对单元装修工程施工实施期内的消防、防盗等安全防范负责。
(14)施工过程中所有材料、工具、余泥、废料等均须放置在所属单位内。未经物业管理公司许可,任何材料、杂物或废料均不得放置于门前或任何公共地方。
(15)所有发出噪音、震动或可能发出异味的施工作业,以及材料、废物的运送及搬出,必须在物业管理公司指定的时间内进行,不得扰及其它住户。
(16)所有单位内的余泥必须在指定的时间内运送至指定地点。
(17)单元装修工程实施期间,单元入户大门应关闭。
(18)所有装入的家具,::都应在小区外进行预制组合和上漆,一切在单元内的油漆工作或其它施工,如物业管理公司认为此项工作可能会影响其它住户,必须将工作迁移。
(19)各单元业户/物业使用人必须对所雇之装修承建商及工作人员的行为负责,并加以约束。
(20)装修施工人员在公共区域内必须穿着整齐,并在明显位置佩带《临时出入证》。不得赤足、穿背心拖鞋,不得在非工作区域地点逗留,不得随地吐痰,不得在公共的地方乱扔烟头,不得高声喧哗,不得打闹,禁止赌博酗酒。
(21)各单元业户/物业使用人所雇的承建商及施工人员,应与物业管理公司密切配合互相尊重;如发生矛盾,应由双方协商解决,严禁在小区范围内发生打骂行为。
(22)单元装修工程完后,各单元业户/物业使用人必须以书面通知物业管理公司客户服务中心,安排竣工验收,验收合格十五天后在复检一次,凭装修押金发票及与押金发票上姓名一致的身份证无息退还,如有遗失押金发票,应在税务机关指定的报刊上刊登遗失声明。
(23)进入小区搬运的人员需办理临时出入证,每证押金200元,工本费50元,该证的有效期限为3个月,遗失临时出入证或押金票据均不退押金。
(24)进入小区搬运的人员需按管理人员指定的路线进行运输,如污染公共地方,需支付清洁费,有物业公司安排清洁,损坏公共设施需按价赔偿。
(24)如发现装修未依审批图纸或未能符合物业管理公司要求,各单元业户/物业使用人将获得通知并须负责进行所需的各项更改。
9、单元允许安装防盗门、防盗网,安装时需按照管理处的规定和要求进行安装,即房间窗户应在玻璃内侧安装不锈钢防盗网;厨房阳台用该单元窗户原主体颜色一致的玻璃窗封闭后应在玻璃窗内则安装不锈钢防盗网(不得外飘)。客厅阳台安装不锈钢拉闸门时需紧贴外侧玻璃门。安装入户不锈钢防盗门需紧贴原大门,不得损坏原大门门框。
10、本指引与《住户手册》中的装修手续及程序均具有同等效力。
广州市**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篇3:小区装饰装修材料搬运管理工作指引
小区装饰装修材料搬运管理工作指引
为规范小区装饰装修材料搬运管理秩序,打击强揽装饰装修搬运行为,共建美好和谐社区,特制定本指引。
1、为减少因搬运工工作疏忽碰撞导致的公共设备设施、公共区域损毁情况发生,有条件的物业管理企业可自行组建装饰装修材料搬运队,负责本小区内装饰装修材料搬运工作。
装饰装修材料搬运为有偿服务,物业管理企业可参照搬运市场运价制定本小区装饰装修材料搬运价格(原则不得高于市场价),并张贴在小区宣传栏供业主监督,供业主公平选择,但不得垄断经营。不得以禁止使用电梯运送装修材料的名义垄断区内装修材料搬运。
2、没有组建装饰装修材料搬运队的小区,业主(或装修施工单位)可自行选择搬运工搬运,由业主(或装修施工单位)带搬运工进入小区,并按小区《外来人员进出管理规定》办理登记手续,办理临时工作证。
搬运工在小区搬运工作期间必须服从小区管理,自觉遵守小区管理规定,工作结束后应尽快离开小区,不得在小区内逗留,不得影响业主的正常生活。
3、业主(或装修施工单位)可自行选择搬运工搬运,必须负责监督搬运工人的行为,对搬运期间导致区内公共设备、设施损坏的负连带维修(赔偿)责任。
4、运送装饰装修材料的车辆进入区内,必须按小区《车辆进出管理规定》进行登记及发卡,并在指定地点停放,装卸材料。车辆离开小区时,司机必须自觉停车接受检查。
5、物业管理企业应时刻关注小区内外装饰装修材料搬运人员的活动情况,发现有恐吓或强揽装饰装修材料搬运行为,必须及时报警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