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凉市加强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安全管理 -凯发一触即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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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平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关于加强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安全管理工作的紧急通知

  各县(市、区)住建局、庄浪县城管执法局:

  近期,哈尔滨市松北区利民学苑小区租户装修时擅自拆改房屋承重墙导致楼体发生严重安全隐患,根据市政府安排部署,为深刻汲取违规装修事件教训,进一步加强我市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安全管理,完善工作机制,切实保障住宅室内装饰装修质量安全和居民住房安全,现就有关事项紧急通知如下:

  一、压紧压实房屋使用安全各方主体责任

  房屋所有权人或代管人、房屋使用权人是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装饰装修房屋应符合相关规定,不得擅自变动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增加楼面荷载或者非法改建房屋等。如发现房屋安全隐患,应按照规定进行房屋使用安全鉴定,并根据鉴定结果及时委托设计、施工单位维修加固房屋。鉴定、设计、施工单位应严格执行规范要求,彻底杜绝房屋安全隐患。房产开发企业在向购买人交付销售的新建商品住宅时,应向购买人提供《商品住宅使用说明书》。房地产中介机构促成二手房交易的,应当通过存量房网上交易系统制作《房屋状况说明书》并提交给房屋购买人。

  二、严格落实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申报登记

  在物业服务区域内全面实行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申报登记制度。业主或物业使用人在住宅装饰装修工程开工前,必须持以下资料向物业服务企业办理装饰装修申报登记手续:

  (一)不动产权证明材料(或者证明其合法权益的有效凭证);

  (二)申请人身份证件;

  (三)装饰装修方案;

  (四)变动建筑主体或者承重结构的,需提交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的设计方案;

  (五)委托装饰装修企业施工的,需提供该企业相关资质证书的复印件(加盖该企业公章);

  (六)涉及《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第六条行为的,需提交相关部门的批准文件,涉及该办法第七条、第八条行为的,需提交设计方案或者施工方案;

  (七)非业主的物业使用人,还需提供业主同意装饰装修的书面证明。

  凡未按相关规定进行申报登记或委托给不具有相应资质企业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及时制止业主或物业使用人的装饰装修活动,督促其按照规定办理装饰装修申报登记手续。

  三、及时签订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服务协议

  物业服务企业在业主或物业使用人办理完装饰装修登记手续后,要及时为装修施工人员办理小区临时出入手续,并与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装饰装修企业签订《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服务协议》,协议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装饰装修工程的实施内容和实施期限;

  (二)允许施工的时间;

  (三)装修材料、废弃物的临时堆放、运送与处置;使用电梯的注意事项及损坏责任;

  (四)住宅外立面设施及防盗窗的安装要求;

  (五)禁止行为和注意事项;

  (六)违约责任;

  (七)签订装修安全协议、安全承诺书;

  (八)其他需要约定的事项。

  四、严格执行涉及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的有关规定

  业主或物业使用人在装修过程中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管理规约、临时管理规约的规定,未经批准,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损坏或者擅自变动房屋承重结构、主体结构;

  (二)将没有防水要求的房间或者阳台改为卫生间、厨房,或者将卫生间改在下层住户的卧室、起居室、客厅、书房和厨房的上方;

  (三)扩大承重墙上原有的门窗尺寸,拆除连接阳台的砌砖、混凝土墙体;

  (四)搭建建筑物、构筑物;

  (五)在非承重外墙上开门、窗;

  (六)其他禁止行为。

  五、切实加强装饰装修工程监督巡查

  各物业服务企业要切实加强物业区域装饰装修管理和检查,严格执行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与业主或物业使用人、装饰装修企业签订的《住宅装饰装修服务协议》,认真履行告知义务和巡查、监督、管理职责。充分发挥物业服务企业“吹哨人”和“守夜人”作用,在日常工作中增加巡查频次,发现涉嫌擅自变动房屋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等违法违规装修行为的立即予以劝阻、制止,及时报告有关部门依法认定处理。

  六、大力实施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执法监管

  各县(市、区)住建局要加强已办理施工许可证的室内装饰装修工程安全监管;乡镇、街道办要联合当地物业服务企业及时上报违法违规行为,严禁在住宅室内装饰装修过程中损坏或者擅自变动房屋建筑主体、承重结构,如擅自改变房屋的基础、承重墙体、梁柱、楼盖、屋顶等房屋原始涉及承重构件,以及扩大承重墙上原有的门窗尺寸,拆除连接房屋与阳台的砌砖、混凝土墙体等违法违规行为。发生违法行为的,由各县(市、区)行政执法部门按职责依法查处。

  七、着力做好房屋安全事件应急处置

  发现房屋建筑因违规装修出现墙体开裂、倾斜、地基下沉等结构安全隐患的住宅小区,各县(市、区)住建局应督促房屋安全责任人尽快开展安全鉴定;如情况紧急的,也可由市区两级住建部门委托安全鉴定机构开展应急安全鉴定。根据鉴定结果,聘请具备资质的单位出具设计方案、开展紧急加固维修工程。发生突发事件应按照规定第一时间上报,不得迟报漏报瞒报谎报。

  八、不断强化行业监管规范装饰装修行为

  各县(市、区)住建局要加强对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企业的监管,严厉查处无资质、借用资质或超越资质承揽装饰装修工程,涉及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工程没有设计方案擅自施工等违法违规行为。市建筑业联合会、建筑工程装饰协会、建筑勘察设计院、建筑工程质量管理中心、物业管理协调领导小组等行业机构应积极配合,强化指导,切实履行各项法定义务和协议义务,做好行业自律。

  要重点对本辖区商品房开发小区、既有住宅建筑、物业管理小区等住宅及商业用房室内装饰装修工程进行全面排查,并要求物业服务企业与业主或物业使用人、装饰装修企业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甘肃省建设工程质量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平凉市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履行法定建设程序,保障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切实维护公共安全和公共利益。

  九、全面提高基层组织宣传培训力度

  各县(市、区)住建局、乡镇和街道办及物业服务企业应持续利用主流媒体、公交电视、公众号等媒介播放各类房屋使用安全宣传片,充分发动村(居)委会、物业服务企业工作人员利用微信群(工作群、业主群、亲友群等)、led滚动宣传屏、群发短信等方式,指导公众正确使用房屋,拒绝违规装修,共同维护公共安全。对于违法装修的典型案例,应从严从快从重查处,以案说法、广泛宣传,公布一批,震慑一片,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各县(市、区)住建局应为物业服务企业组织房屋使用安全管理工作培训,重点讲解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提高基层工作人员业务水平。

  十、突击组织开展质量安全专项排查整治

  各县(市、区)住建局、庄浪县城管执法局牵头,要认真落实《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房屋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平住建函〔2023〕36号)和《补充通知》要求,以开展防灾减灾日及“安全生产月”活动为契机,会同发改、执法、市场监管、街道办及物业服务企业迅速组织开展全市房屋建筑室内装饰装修专项排查整治行动,紧盯既有住宅小区室内装饰装修工程,重点突出老旧小区、使用机械拆改装修施工的巡查检查,严查拆改承重墙、破坏房屋结构等违法违规行为,对发现的问题隐患要建立台账,销号闭环整改,确保及时消除建筑安全风险隐患。

  平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3年5月29日

篇2:苏州市房屋装饰装修结构安全管理规定(2002年)

  (苏房[20**]11号)

  第一条为了加强房屋装饰装修结构安全管理,保证房屋的住用安全,规范房屋装饰装修行为,依据建设部《建筑装饰装修管理规定》(第46号令)、《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第110号令)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房屋装饰装修是指使用建筑装饰装修材料,采取施工工艺方法,达到提高建筑物,(构筑物)内外环境质量为目的的建筑活动。凡将各种装饰材料及器具固定在建筑物内外空间不能自由移动的活动,均属装饰装修范围。本规定所称建筑主体,是指建筑实体的结构构造,包括屋盖、楼盖、梁、柱、支撑、墙体、连接接点和基础等。

  本规定所称承重结构,是指直接将本身自重与各种外加作用力系统地传递给基础地基的主要结构构件和其连接接点。包括承重墙体、立杆、柱、框架柱、支墩、楼板、梁、屋架、悬索等。

  第三条在本市范围内从事房屋装饰装修的产权人、使用人(以下简称装修人),实施房屋装饰装修的施工企业均应遵守本规定。

  房屋装饰装修还应当符合城市规划、房产、消防、抗震、公共安全、白蚁防治、环保绿化、文物管理等有关规定,不得影响毗邻房屋的正常使用和通风采光。

  第四条苏州市房产管理局是本市行政区域内房屋装饰装修结构安全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市区范围内房屋装饰装修结构安全的管理工作。 各县级市的房屋装饰装修结构安全管理由各县级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

  第五条房屋装饰装修安全管理实行登记核准制度。凡在本市范围内进行房屋装饰装修,涉及拆改房屋主体结构或承重结构,明显加大荷载,及改变房屋使用性质的,装饰装修申请人必须持下列材料向市、县级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申领《房屋装饰装修安全核准书》:

  (一)房屋装饰装修申请书;

  (二)房屋所有权证(购买合同)或租赁合同及房屋所有人同意装饰装修的协议;

  (三)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意见书;

  (四)房屋原设计、施工等技术资料;

  (五)房屋装饰装修设计方案及施工图。

  第六条房产行政主管部门接到装修人的申请材料后,应对申请人所提供的材料进行审核,并可以至现场查勘,对可能影响范围内的相邻建筑物(来自:www.pmceo.com)、构筑物应进行结构勘测。对于材料齐全、符合结构安全管理规范的申请,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在接到申请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核发《房屋装饰装修结构安全核准书》;不符合核发条件的,应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七条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含工程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下或者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下,可以不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的非住宅装修)在装饰装修开工前,应持下列材料至当地物业管理单位(无物业管理单位的至当地房屋管理机构)申报登记:

  (一)房屋所有权证(或者证明其合法权益的有效凭证);

  (二)申请人身份证明;

  (三)装饰装修方案;

  (四)变动建筑主体或者承重结构的,需提交房产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房屋装饰装修结构安全核准书》;

  (五)本规定第十条规定的相应批准文件;

  (六)委托装饰装修企业施工的,需提供该企业相关资质证书的复印件;

  (七)非业主的住宅使用人,需提供业主同意装饰装修的书面证明。

  第八条物业管理单位应当将房屋装饰装修的禁止行为和注意事项告知装修人和装修人委托的装饰装修企业,并与装修人和装饰装修企业签订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印制的房屋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 第九条房屋装饰装修禁止下列行为:

  1、擅自拆除承重墙或拆除房屋的柱、梁、板等,危及主体结构安全功能;

  2、擅自超过设计承载力,在楼板上砌筑墙体;

  3、擅自在建成房屋下建造地下室或开挖房屋基础;

  4、不经穿管直接埋设电线;

  5、擅自诉改厨房、厕所的防水层;

  6、其他危及房屋结构安全和他人利益的行为。

  第十条从事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经过批准,可以进行下列装修行为:

  (一)搭建建筑物、构筑物;

  (二)改变住宅外立面,在非承重外墙上开门、窗;

  (三)拆改供暖管道和设施;

  (四)拆改燃气管道和设施。

  本条所列第(一)项、第(二)项行为,应当经城市规

  本文提要:

  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第(三)项行为,应当经供暖管理单位批准;第(四)项行为应当经燃气管理单位批准。

  第十一条装饰装修企业应按照下列施工标准和操作规程进行装饰装修: (一)改动卫生间、厨房间防水层的,应当按照防水标准制订施工方案,并做闭水试验; (二)装饰装修企业必须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其他技术规范、技术标准施工,不得偷工减料,确保装饰装修工程质量。 (三)装饰装修企业从事房屋装饰装修活动,应当遵守施工安全操作规程,按照规定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和消防措施,不得擅自用明火和焊接作业,保证作业人员和周围房屋和财产的安全。 (四)房屋装饰装修工程使用的材料和设备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有质量检验合格证明和有中文标识的产品名称、规格、型号、生产厂厂名、厂址等。禁止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建筑装饰装修材料和设备。 (五)装饰装修工程竣工后,室内空气质量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标准。

  第十二条房屋装饰装修时,装修人和装饰装修企业必须遵守下列注意事项:

  (一)装修人对房屋进行装饰装修前,应当告知邻里。

  (二)装修人和装饰装修企业从事房屋装饰装修活动,不得侵占公共空间,不得损害公共部位和设施。

  (三)房屋装饰装修过程中形成的各种固体、可燃液体等废物,应当按照规定的位置、方式和时间堆放和清运。严禁违反规定将各种固体、可燃液体等废物堆放于楼道或者其他地方。

  第十三条物业管理单位应当按照房屋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实施管理,发现装修人或装修企业有未经房产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改变房屋主体结构或明显加大荷载的,或擅自从事第十条规定的装修行为的,应当立即制止,并报相关行政主管部门www.pmceo.com,同时应追究其违反房屋装饰装修服务协议约定的违约责任。

  第十四条因房屋装饰装修活动造成相邻房屋的管道堵塞、渗漏水、停水停电、物品毁坏等,装修人应当负责修复和赔偿;属于装饰装修企业责任的,装修人可以向装饰装修企业追偿。装修人擅自诉改供暖、燃气管道和设施,侵占公共部位,对公共部位和公共设施造成损失的,由装修人负责赔偿。 装饰装修企业自行采购或者向装修人推荐使用不符合国家标准的装饰装修材料,造成空气污染超标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五条房屋装修人或装饰装修企业违反本规定,具有下列行为的,由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处罚:

  (一)装修人擅自诉改房屋主体结构和承重结构的,责令恢复原状,并可处50000元以上100000元以下的罚款;明显加大荷载的,对装修人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对装饰装修企业处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二)装修人未按第七条规定申报登记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的,责令改正,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三)装修人将装修工程委托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企业,责令改正,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四)将没有防水要求的房间或者阳台改为厨房间、卫生间的,或者拆除连接阳台的砖、混凝土墙体的,对装修人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对装饰装修企业处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五)损坏房屋原有节能设施或者降低节能效果的,对装修装饰企业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六)擅自诉改供暖、燃气管道和设施的,对装修人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六条物业管理单位发现装修人或者装饰装修企业有违反本规定的行为而不及时报告有关部门的,由房产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可处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约定的服务费2至3倍的罚款。

  第十七条房产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接到物业管理单位对装修人或者装饰装修企业违反了属于本部门查处的违法行为的报告后,未及时处理,玩忽职守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八条各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可根据本规定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

  第十九条本规定由苏州市房产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实行。

  二○○二年九月二十三

篇3:山东省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消防安全管理办法(2019)

本文提要:为了加强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消防安全管理,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保障公民人身和公私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山东省消防条例》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山东省省政府令〔20**〕170号
二○○四年七月九日
第一条 为了加强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消防安全管理,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保障公民人身和公私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山东省消防条例》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工业与民用建筑装饰装修工程(以下简称装饰装修工程)消防安全管理,适用本办法。
低层居住建筑和高层居住建筑中零散的住宅装饰装修消防安全管理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消防机构负责装饰装修工程消防安全的监督管理。
建设、质量技术监督、工商行政管理等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装饰装修工程、装饰装修材料的市场准入及其他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 建设、设计、施工及工程监理单位依法对装饰装修工程消防安全质量负责,建立消防安全责任制,保障装饰装修工程的消防安全。
第五条 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对装饰装修工程进行消防设计、施工和监理。
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相应的资质证书后,方可在资质证书规定的范围内承揽工程。
第六条 建设单位应当监督施工单位按照核准的装饰装修工程消防设计图纸进行施工。
建设单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或者施工单位违反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降低装饰装修工程的消防安全质量。
第七条 按照合同约定,由建设单位采购装饰装修材料及有关设备的,建设单位应当保证装饰装修材料及有关设备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合同的要求。
第八条 设计单位必须按照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进行装饰装修工程消防设计,并对其设计负责。
第九条 设计单位在消防设计文件中选用的装饰装修材料的燃烧性能等级不得低于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不得减少原有安全出口www.pmceo.com、疏散通道的宽度和数量。
第十条 按照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需要进行消防设计的装饰装修工程设计完成后,建设单位应当将建筑装饰装修防火设计审核申报表、设计图纸和相关资质、质检证明等资料报送当地公安消防机构审核。
新建建筑工程的装饰装修工程消防设计(来自:www.pmceo.com),可与建筑工程消防设计一并申报。
第十一条 装饰装修工程消防设计申报材料齐全、设计单位具有相应设计资质的,公安消防机构应当受理,并自受理之日起10日内出具审核意见书。
装饰装修工程消防设计未经公安消防机构审核或者经审核不合格的,建设单位不得组织施工。
第十二条 施工单位必须按照经公安消防机构核准的装饰装修工程消防设计图纸进行施工,并对工程的消防安全质量负责。
第十三条 已经审核的装饰装修工程消防设计图纸需要变更的,应当报原审核的公安消防机构核准;未经核准,任何单位、个人不得变更。
第十四条 施工单位应当按照装饰装修工程的消防设计要求和合同约定,检验装饰装修材料燃烧性能等级合格的证明文件。检验应当有书面记录;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材料,不得使用。
第十五条 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影响原有的防火分隔;
(二)消火栓门四周的装修颜色与消火栓门的颜色有明显区别;
(三)不得损坏或者擅自拆除、挪用、停用消防设施或者器材,不得遮挡消防设施和疏散指示标志;
(四)不得占用、堵塞安全出口及疏散通道。
第十六条 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并落实施工现场用火用电、防火检查巡查、易燃易爆物品管理、消防器材维护管理等消防安全管理制度,配备专(兼)职消防管理人员,负责对施工人员进行消防安全教育及施工现场监护。
对建筑物进行局部装修的,建设单位应当与施工单位在订立的合同中明确各方对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责任。
第十七条 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工程施工消防安全质量检验制度,严格工序管理,作好涉及消防安全的装饰装修材料、电气线路及设备等隐蔽工程的质量检查和记录。
第十八条 监理单位应当依照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工程监理规范、设计文件和装饰装修工程承包合同,代表建设单位对工程施工消防安全实施监理。
监理单位在实施监理过程中,发现存在消防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情况严重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暂时停止施工,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监理单位应当及时报告公安消防机构。
第十九条 装饰装修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组织消防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进行初步验收。初步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当向公安消防机构申报消防验收,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消防验收申报表;
(二)装饰装修工程竣工图;
(三)隐蔽工程验收记录;
(四)电气设施消防安全检测报告;(五)装饰装修材料检验合格证明。

本文提要:为了加强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消防安全管理,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保障公民人身和公私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山东省消防条例》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十条 消防验收申报材料齐全的,公安消防机构应当受理,并自受理之日起10日内进行验收,验收后7日内出具消防验收意见书;消防验收申报材料不齐全的,公安消防机构应当当场或者2日内一次告知建设单位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经消防验收不合格的装饰装修工程,建设单位应当进行整改并重新申报消防验收。
装饰装修工程未经消防验收或者经消防验收不合格的,建设单位不得使用。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施工或者停止使用,可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一)装饰装修工程消防设计未经公安消防机构审核或者经审核不合格擅自施工的;
(二)装饰装修工程未经消防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擅自交付使用的;
(三)擅自降低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或者使用不合格装饰装修材料施工的。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处10万元以下罚款:
(一)建设单位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或者施工单位违反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降低装饰装修工程的消防安全质量的;
(二)设计单位未按照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进行消防设计和选用装饰装修材料的;
(三)施工单位未检验装饰装修材料的燃烧性能等级合格证明文件即予以使用的;
(四)监理单位发现安全事故隐患未及时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暂时停止施工,或者施工单位拒不整改、停止施工,监理单位未及时向公安消防机构报告的。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占用防火间距、堵塞消防通道,损坏或者擅自拆除、挪用、停用消防设施或者器材的,处警告或者3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并责令限期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对逾期不恢复原状的,强制拆除或者清除,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规定进行装饰装修工程施工的,责令限期改正。
第二十五条 单位违反本办法的,除对单位依法处罚外,并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六条 有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三)项、第二十二条第(二)、(三)、(四)项行为,情节严重的,由颁发资质证书的机关依法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其中吊销资质证书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吊销其营业执照。
第二十七条 除本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外,本办法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由公安消防机构实施。公安消防机构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
第二十八条 公安消防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将不具备审核、验收条件的装饰装修工程通过审核、验收的;
(二)指定装饰装修材料或者防火涂料品牌的;
(三)故意不履行或者拖延履行审核、验收职责的;
(四)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20**年8月10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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