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年市民政局履行市计划生育兼职单位职责的汇报
市计划生育领导办公室:
根据市政府《转发市计生局关于〈市计划生育局兼职单位职责〉的通知》(府办[20**]6号)的要求,我局坚持把做好民政业务工作与落实计划生育兼职单位职责紧密结合起来,加强领导、明确分工、落实责任、上下联动、齐抓共管。认真组织、协调、检查、督促本系统、本行业计生管理职责分工的落实,切实把计划生育工作抓好抓实。现将20**年落实兼职单位职责分工的工作情况汇报如下:
一、加强领导,强化管理
我局在履行计划生育兼职单位职责分工上,始终坚持“***”重要思想为指导,把计划生育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全局上下认识一致,思想统一、责任明确,形成第一把手亲抓,分管领导和职能部门按业务实际,负责职责范围具体工作落实的工作机制。局在部署年度工作任务同时对计生工作进行部署,做到抓计生工作与抓业务工作并举,抓业务检查与抓计生职责分工落实同步,确保计划生育管理职责分工落到实处。
一是机构健全,齐抓共管。为切实加强对计生工作的领导和管理,局专门成立了计划生育领导小组,由局长任组长,其他局领导任副组长,有关职能科室和单位主要领导为成员,负责对本系统本行业落实计划生育综合治理职责分工情况的指导、检查、督促;分工一位副局长负责计生工作,局人事教育科一名科级干部担任兼职单位计划生育工作联络员;局人事教育科为日常工作机构,并指定专人负责计生工作;基层各单位也配备专(兼)职人员。
二是规范管理,抓好责任制到位。按照市政府计划生育管理职责分工的要求和辖区政府下达的任务指标,结合我局实际,制订本系统《计划生育管理职责分工的实施意见》下发到各单位贯彻执行,促进计生管理规范化。每年在局长与市政府、辖区政府签订了责任书后,又与局机关各科室、直属各企事业单位签订了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书。直属各基层单位根据实际,把责任管理延伸到股室、车间,并分别与部门及个人签订计生合同书,形成了一级抓一级,层层落实责任的工作格局。
二、结合业务实际,切实履行兼职单位职责
按照计划生育兼职单位职责分工的要求,结合民政部门实际,我们将兼职单位职责分工进行细化,使职责在婚姻登记管理、收养登记管理、基层组织建设、社区建设、救济等有关工作中得到了全面的落实。
(一)加强婚姻登记管理,为做好计划生育工作创造条件
去年十月国务院新《婚姻登记条例》颁布以来,我市各级民政部门和婚姻登记机关在开展婚姻登记工作中,认真履行职责,积极协助计生部门做好有关工作。一是严格把关、依法登记。按照新《婚姻登记条例》和《婚姻登记工作暂行规范》以及国家有关婚姻登记政策规定,重点把好结婚年龄关、证件手续关、双方自愿关等
“三关”,确保了婚姻登记质量。今年,全市共办理国内居民结婚登记17421对,涉外、涉侨和港澳台居民结婚登记82对,全部符合法定结婚年龄;二是积极配合计生部门做好计划生育宣传工作。各地婚姻登记机关充分利用登记场所,开展婚姻家庭法律知识、优生优育知识以及计划生育政策的宣传;三是加强联系沟通、建立婚姻登记信息互通机制。各区县民政部门婚姻登记机关积极主动与计生部门加强联系,每月及时将办理结婚登记对象的信息资料提供给计生部门,使其能掌握结婚对象信息情况并进行有效地管理;四是协同有关部门清理整顿早婚、私婚等违法婚姻。区,专门组织对辖区内存在的私婚现象进行清理,对违法婚姻当事人进行有关法规教育,并为他们补办结婚登记,在一定程度上遏止了因违法婚姻而导致计划外生育等违反计生政策现象的发生。
(二)发挥部门作用,促进计生工作在基层的落实
计划生育工作是基层政权建设和基层民主政治建设的一项重要任务,我局在检查督促基层政权和基层民主政治建设中,注意教育引导基层干部和群众执行国家的计划生育政策,促进了计划生育政策在基层的落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和《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的有关规定,全市各村(居)委会均设置了计划生育工作委员会,明确了计划生育委员会的工作职责。使计划生育工作有专门机构、有专职人员,同时,按照党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结合实际,指导各地制定《村(居)民自治章程》和计划生育等民主管理制度,在推进村(居)务公开中,把计划生育工作作为重要内容,使计划生育在基层家喻户晓。
(三)严格执行计划生育政策,依法做好收养登记工作
在收养登记工作中,坚持做到“两严一管”。一是严把登记审查关、严格按照计划生育政策规定,收养当事人提供的计划生育证明一定要经居委(村)、街道(镇)、区(县)三级计生部门加意见盖章后方有效,否则不预受理,对收养人有生育能力的要求落实节育措施,并出具与街道(镇)一级计生部门签订计划生育协议书方可受理;二是严把“送养关”。《收养法》第四条第三款规定“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可以送养”,对因超生而困难的家庭,一律视为一般的困难,坚决不予办理送养登记;三是加强社会弃婴的收养登记管理,防止计划外生育骗取收养登记,严禁私下抱养社会弃婴,所有收养人必须到市福利院收养弃婴孤儿,才能办理收养登记手续,杜绝了弄虚作假骗取收养登记的现象。今年以来,我局已办理收养登记30宗,均符合计划生育政策规定。
(四)认真做好救济工作,为推行计划生育提供保障
市政府20**年1月1日重新修订出台的《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办法》规定,“违反计划生育规定未依法采取计划生育补救措施的不得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在开展社会救济工作中,对违反计划生育造成困难的救济对象,必须按有关规定采取补救措施后,才予以救济。在低保的申请、审核、审批、公示、发放流程管理上,做到规范程序,严格管理。凡是申请并符合当地低保条件的全部都依法纳入低保,不符合条件的决不乱开“口子”。在管理形式上,采取动态式管理,对低保对象每半年一审核,对申请并列入了低保的对象实行张榜公示,接受群众监督,杜绝了“人情低保”及违反计生现象。今年,全市享受低保的有20**5户、50630人,至目前止,没有接到因违反计划生育而给予救济的投诉。
三、狠抓本单位计生工作,确保各项任务指标的落实
1、加强管理、监督力度,促进各项制度落实。针对我局计生工作层面广,业务结构复杂,计生任务较重,难度较大,的实际,我局注重加强对计生工作的检查监督力度,坚决执行“一证否办”、“一票否决”制度,在评先、评优、评职称、工资晋升、干部提拔任用、人员调动时,严格把好计划生育落实情况审查关,对违反计生者,一律按政策规定办,做到不留情面、决不手软;积极开展已婚妇女“三查一服务”工作,确保妇检查环制度的落实,各单位每年定期组织育龄妇女进行妇检,发现问题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坚决杜绝计划外生育。
2、关心育龄妇女和独生子女。我局在严格要求广大干部职工自觉实行计划生育的同时,对实行计划生育而患妇科疾病的人员,各单位都能给予关心慰问,尽量给予报销医药费;每年的“春节”和“六一”儿童节对独生子女和儿童进行慰问,并发给一定的慰问金以资鼓励。
连续多年来,在各级领导的高度重视和大家的共同努力下,我局的晚婚率、晚育率、计划生育率、节育率均达到100%。
我们将在市委、市政府的领导下,紧密结合民政部门的实际,认真履行兼职单位职责,切实抓好计划生育责任制的落实,为我市计划生育工作做出应有地贡献。
篇2:深圳市计划生育若干规定(2018修正)
广东省深圳市人民政府
深圳市计划生育若干规定
(20**年10月12日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300号发布 20**年12月21日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315号修正)
第一条 为了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市、区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简称主管部门)主管本辖区的计划生育工作和与计划生育有关的人口工作(以下简称计划生育工作)。
第三条 街道办事处(以下简称街道办)负责本辖区计划生育工作。社区管理机构协助街道办在本社区内开展计划生育工作。
区主管部门可以依法委托街道办征收社会抚养费以及实施行政处罚。
第四条 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实行计划生育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责任制,应当与所在地的区主管部门或者街道办签订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书,落实计划生育的各项职责及奖惩规定,并接受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查。
第五条 市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和完善人口与计划生育信息系统。
发展和改革、公安、教育、民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统计、规划和国土、房屋租赁管理、住房和建设等部门应当与主管部门相互提供人口管理相关数据,实现户籍管理、婚姻、人口健康、计划生育、教育、社会保障、住房等信息共享。
第六条 本市户籍居民和居住在本市的非户籍居民应当接受主管部门、街道办、社区管理机构的计划生育管理和检查,配合计划生育信息采集工作。
第七条 对生育第一个和第二个子女的夫妻实行生育登记制度,由夫妻双方到一方户籍地或者现居住地街道办办理生育登记。
对符合《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再生育条件的夫妻实行再生育审批制度,由夫妻双方共同向一方户籍地街道办申请,并经其批准后方可再生育。
第八条 实行计划生育的育龄夫妻免费享受国家规定的基本项目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
本市户籍居民和持有本市居住证的非户籍居民,享受政府规定的免费婚前或者孕前医学检查和咨询指导、随访跟踪等优生健康服务。
第九条 市主管部门建立早产和出生缺陷预防、监测制度,加强孕妇健康教育和早期围产保健,规范管理早产高危孕妇,建立合理预防策略和实施有效的预防措施。
生育过严重缺陷患儿的,夫妻双方应当在再次生育前到从事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或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医疗卫生机构接受孕前和产前医学检查。
第十条 从事母婴保健技术服务、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向区主管部门报告下列信息:
(一)孕妇进行产前检查、生育的信息;
(二)终止妊娠的统计信息;
(三)十四周以上人工终止妊娠的个案信息;
(四)妊娠三十七周以内早产的个案信息;
(五)新生儿出生、死亡个案信息;
(六)主管部门要求报告的其他计划生育信息。
第十一条 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办理深圳市计划生育证明的,应当按规定向街道办申请办理。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街道办予以出具深圳市计划生育证明:
(一)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的;
(二)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已依法接受处理的。
深圳市计划生育证明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市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第十二条 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且没有收养子女的或者终身没有生育只依法收养一个子女的夫妻,具有本市户籍,男性年满六十周岁、女性年满五十五周岁的,按照市人民政府规定的标准由户籍所在地的区政府给予独生子女父母计划生育奖励。
第十三条 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且没有收养子女的或者终身没有生育只依法收养一个子女的夫妻,具有本市户籍的,从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或者户籍所在地的社区管理机构出具的独生子女父母证明之月起至子女年满十四周岁,按照规定每月领取独生子女保健费。
独生子女保健费由夫妻双方所在用人单位各负担百分之五十;没有用人单位的,由户籍所在地的区政府统筹解决。
对已领取独生子女保健费后生育或者收养的夫妻,自生育或者收养之月起停止发放独生子女保健费,并收回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第十四条 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且没有收养子女的或者终身没有生育只依法收养一个子女的夫妻,具有本市户籍的,由户籍所在地的区政府为其及其子女购买独生子女家庭意外伤害保险。
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的独生子女父母,具有本市户籍的,由户籍所在地的区政府为其购买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综合保险。
第十五条 政府建立和完善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特别扶助制度,在就业、住房保障、医疗、养老等方面予以优先照顾,并将有关扶助工作纳入人口与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考核;对符合条件的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由户籍所在地的区政府按照规定发放扶助金。
第十六条 民政部门对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成员、独生子女父母申请入住公办养老机构、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申请收养子女,符合条件的予以优先安排。
住房和建设部门对符合申请保障性住房、人才住房条件的计划生育特殊家庭予以优先安排。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对有就业意愿的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成员予以优先就业帮扶。
提供家庭医生服务的医疗机构对有需求的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成员予以优先安排。
第十七条 以不正当手段取得深圳市计划生育证明的,由证明出具机构予以撤销,并由区主管部门处三千元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罚款。
以虚报瞒报生育状况、提供虚假资料等方式骗取计划生育奖励金或者扶助金的,由区主管部门责令其退回已领取的奖励金、扶助金,并处三千元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罚款。
第十八条 对不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生育子女的,区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征收社会抚养费。
社会抚养费以生育行为发生时本市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额为征收的计征基数。
第十九条 主管部门、街道办和社区管理机构应当将违反计划生育规定的违法信息按照规定纳入公共信用信息系统。
第二十条 主管部门、街道办和社区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的,依法追究行政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所称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是指独生子女死亡或者独生子女被依法鉴定为三级以上残疾的家庭。
本规定所称的区,含光明、大鹏新区等管理区。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自20**年11月12日起施行。
篇3: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申报病残医学鉴定告知书
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申报病残医学鉴定告知书
临卫告字〔 〕第 号
申请人________,你于_____年____月____日,向本行政机关申报的病残医学鉴定资料中经审核发现,申报材料不符合办理病残医学鉴定确认条件/材料不齐全。
附:缺材料目录
临湘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