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经费由开发商承担 -凯发一触即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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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经费由开发商承担

  某小区开发建设单位在办理完房屋交付手续后,即按照相关规定向小区所辖的区房管局和街道办事处提出成立业主大会的书面报告,街道办即会同区房管局组织小区业主成立了业主大会筹备组。然而,筹备组成立后,却长达数个月没有召开业主大会,小区也无法成立业主委员会。后经街道办了解得知,作为业主代表的几位牵头业主,在筹备初期因起草文件、准备资料先行垫付了近千元的费用,且后期还会产生一定的费用,几位牵头业主就找开发商报销已经发生的费用,并要求其承担后期可能产生的相关费用,但开发商不同意。因这个问题无法解决,筹备组运作困难,工作难以开展,导致无法及时召开业主大会,业主多次与开发商协调无果。

  开发商认为,业主在发生该费用前,并未通知建设单位,且该小区已经交付给了业主,那么业主成立业主大会应该是由业主自行承担相应费用,不应由建设单位承担该费用;小区业主则认为,现阶段小区的业主大会尚未成立,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所必需的经费应由开发商承担,否则就是逃避责任。

  此案涉及成立业主大会筹备组后,召开首次业主大会的时间及召开业主大会的经费应该由谁来承担的问题。

  首先,成立业主大会筹备组后应当自成立之日起九十日内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武汉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筹备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九十日内组织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自业主大会依法成立之日起,筹备组职责自行终止。”

  其次,本案是因召开首次业主大会的经费问题产生的纠纷,那么因召开首次业主大会而产生的宣传、文印资料的必需经费到底应由谁来承担呢?《武汉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款对此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所必需的宣传、文印资料等经费由开发建设单位承担。”

  非首次召开业主大会的经费应该如何解决呢?《武汉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七项规定:“业主大会履行下列职责:......(七)决定业主委员会工作经费的筹措方式”。建设部《业主大会规程》第三十五条规定:“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开展工作的经费由全体业主承担;经费的筹集、管理、使用具体由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规定。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工作经费的使用情况应当定期以书面形式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接受业主的质询”。依据以上两个规定,非首次召开业主大会的经费应由全体业主承担,经费的筹措、管理、使用也均有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规定。

  本案中召开首次业主大会的经费问题,一直以来是新建小区顺利召开业主大会成立业主委员会的主要障碍之一。《武汉市物业管理条例》颁布施行后,明确要求开发建设单位承担召开首次业主大会所必需的宣传、文印资料等经费,使这个问题得以有效解决,为促进业主们积极召开业主大会成立业主委员会解决了一大难题,也对构建和谐社区更加有利。

篇2:医院年度各科室外出参加学术会议经费使用情况通报

  医院关于20**年度各科室外出参加学术会议经费使用情况通报

  本院各科室、部:

  年初受院部委托,为规范我院医务人员外出参加学术活动,加强外出参加学术活动的管理,使之充分利用好各级学术交流这一平台,我们经过广泛征求意见,制定了“外出参加学术会议的规定”,实行经费包干,现经过一年的实施,把各科室的费用使用情况和运行中的问题通报如下:

  1、大部分科室经费使用合理,外出学习人员的条件符合“规定”要求,费用均有结余。

  2、个别科室经费超支,要合理控制一会多人、一人多会的现象,要根据科室情况充分利用不同的学术交流的平台,做好科内传达和培训,防止经费的不合理使用。

  3、还有个别科室的费用未用,希望要重视学术交流的重要性,加强交流,更新知识,从而加快提高本专业的医疗技术水平的发展。

  4、部分科室还存在轻院内培训而重外出学习的现象,我们在下年度实行的计算机学分管理中,将加大管理力度,严格按照“规定”要求执行。

  5、经费的超支和结余将按照“规定”要求,结转到下年度使

  6、希望各科室加强外出学习的管理,超支的科室严格把关,控制学习数量,以保证学习质量;外出较少及全年未外出的科室发挥各专业特长,积极参加有质量的学术会议,以提高各自的业务水平。

  以上是我们在制定“外出参加学术会议的规定”实施一年后所发现的部分问题,各科室如有什么异议或好的建议和办法,望及时与科教科联系,我们将会认真尊重大家的合理化建议,更加规范我们的外出学习的管理工作,使之学有所需,学有所用,节约开支,提高效益,充分利用好学术交流平台,拓宽思路,勇于创新,为更好的开展我们的各项工作打下坚实的基础。

  附:20**年各科室外出学习费用使用情况

  **第二医院

  20**.1.18

篇3:案例: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经费由开发商承担

  案例: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经费由开发商承担

  某小区开发建设单位在办理完房屋交付手续后,即按照相关规定向小区所辖的区房管局和街道办事处提出成立业主大会的书面报告,街道办即会同区房管局组织小区业主成立了业主大会筹备组。然而,筹备组成立后,却长达数个月没有召开业主大会,小区也无法成立业主委员会。后经街道办了解得知,作为业主代表的几位牵头业主,在筹备初期因起草文件、准备资料先行垫付了近千元的费用,且后期还会产生一定的费用,几位牵头业主就找开发商报销已经发生的费用,并要求其承担后期可能产生的相关费用,但开发商不同意。因这个问题无法解决,筹备组运作困难,工作难以开展,导致无法及时召开业主大会,业主多次与开发商协调无果。

  开发商认为,业主在发生该费用前,并未通知建设单位,且该小区已经交付给了业主,那么业主成立业主大会应该是由业主自行承担相应费用,不应由建设单位承担该费用;小区业主则认为,现阶段小区的业主大会尚未成立,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所必需的经费应由开发商承担,否则就是逃避责任。

  此案涉及成立业主大会筹备组后,召开首次业主大会的时间及召开业主大会的经费应该由谁来承担的问题。

  首先,成立业主大会筹备组后应当自成立之日起九十日内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武汉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筹备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九十日内组织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自业主大会依法成立之日起,筹备组职责自行终止。”

  其次,本案是因召开首次业主大会的经费问题产生的纠纷,那么因召开首次业主大会而产生的宣传、文印资料的必需经费到底应由谁来承担呢?《武汉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款对此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所必需的宣传、文印资料等经费由开发建设单位承担。”

  非首次召开业主大会的经费应该如何解决呢?《武汉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七项规定:“业主大会履行下列职责:......(七)决定业主委员会工作经费的筹措方式”。建设部《业主大会规程》第三十五条规定:“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开展工作的经费由全体业主承担;经费的筹集、管理、使用具体由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规定。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工作经费的使用情况应当定期以书面形式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接受业主的质询”。依据以上两个规定,非首次召开业主大会的经费应由全体业主承担,经费的筹措、管理、使用也均有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规定。

  本案中召开首次业主大会的经费问题,一直以来是新建小区顺利召开业主大会成立业主委员会的主要障碍之一。《武汉市物业管理条例》颁布施行后,明确要求开发建设单位承担召开首次业主大会所必需的宣传、文印资料等经费,使这个问题得以有效解决,为促进业主们积极召开业主大会成立业主委员会解决了一大难题,也对构建和谐社区更加有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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