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推进新建住房全装修工作的意见(2012) -凯发一触即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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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转发《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推进新建住房全装修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石建办〔20**〕100 号

  各县(市)、区建设局,各建设、施工、设计、监理企业,各有关部门:

  现将《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推进新建住房全装修工作的意见》(冀建质〔20**〕330号)转发给你们,为推进全装修工作的落实,要求如下:

  一、要认真抓好规划部门审批全装修工程面积的落实,在办理招标、质监、施工许可中要严格把关,确保全装修面积不得随意变更。根据《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推进新建住房全装修工作的意见》,我市今年必须达到竣工面积的10%以上,并保证以逐年不低于7%的比例增加,新建住宅全装修比例达到60%以上的目标。

  二、切实抓好全装修工程的装修质量,保证材料质量和施工质量,杜绝应质量问题造成二次装修,确保使用功能。

  三、严格控制毛坯房,在评优质工程中毛坯房不得参加评优活动。

  四、对随意减少全装修面积的工程不得进行竣工验收和竣工备案。

  五、对在全装修工作中业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表彰和奖励。

  附件:《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推进新建住房全装修工作的意见

  关于推进新建住房全装修工作的意见

  发布部门: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文号: 冀建质〔20**〕330号

  各设区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设局)、规划局:

  为进一步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住宅产业现代化提高住宅质量的若干意见》(国办发[1999]72号)和建设部颁布的《商品住宅装修一次到位实施导则》(建住房[20**]190号)及《关于进一步加强住宅装饰装修管理的通知》(建质[20**]133号)的有关精神,加快推进全省新建住房全装修工作,进一步提高我省各类住房建设质量,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住房全装修的定义、范围和意义

  住房全装修是指房屋交付时,所有功能空间的固定面全部铺装或装饰、管线及终端安装完成,厨房和卫生间的基本设备全部安装完成。

  本意见所称住房,包括商品住宅和保障性住房。实施全装修的住房范围包括:保障性住房项目;城市重要节点街道两侧的住宅小区;城市住宅示范项目。

  推行新建住房全装修是避免二次装修资源浪费、贯彻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基本国策的重要举措,对于促进住房建设品质、推进住宅产业现代化、提升城镇化质量和水平,具有重要意义。

  二、目标任务

  (一)总体目标。全面有序推进住房全装修工作,争取通过5年的努力,新建住房全装修比例不低于60%;设区市基本实现住房全装修竣工。自20**年起,全省新建住房全装修比例应达到竣工面积的10%,石家庄、唐山市逐年按不低于10%的比例增加,其他各市逐年按不低于7%的比例增加。

  (二)目标要求。石家庄市、唐山市、廊坊市、邯郸市要率先推行住房全装修,中心城区新建住房实行全装修的面积,要达到年度竣工面积的30%以上;其它设区市也要结合总体目标的要求,明确当地新建住房全装修工作目标,并逐步扩大住房全装修建设规模。

  (三)主要任务。积极推进住房全装修交房,促进资源节约利用,对毛坯房加以合理限制,逐步取消毛坯房,不断提高全装修住房市场供应比重,更好地满足人民群众住房需求,提升居住水平和城市现代化水平。各设区市要根据住宅开发和保障性住房建设年度计划和城市建设发展规划,明确实施全装修的项目和比例,加强指导,加大节能环保成果和技术的推广应用,加快形成全装修住房建设的全过程技术体系和管理体系,用5年的时间基本普及住房装修工业化生产方式,全面提高建设质量和全装修住房建设水平。

  三、工作要求

  (一)推行住房全装修,其中商品住宅由房地产开发企业负责装修的全过程实施。住房装修要本着简洁、实用、注重满足不同消费需求的原则,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项目特点,以市场为导向合理确定装修标准。装修要与主体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

  (二)各地新建保障性住房项目中,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一律按全装修住房建设,其他保障性住房原则上也要全装修交房。各地要根据国家和我省规定,合理确定不同类型保障性住房装修标准。鼓励保障性住房创建绿色建筑。

  (三)全装修住宅应是完整的商品房,销售房价中应包含毛坯房价格和装修价格两部分。开发企业要加强项目建设的组织管理,合理控制装修成本,不得通过提高装修价格的手段,增加购房者的负担。要将装修的标准和选用部品、材料的品牌以及装修费用在与购房者签定的商品房预售合同(或附件)中予以明确。

  (四)开发企业建设全装修住宅,应在销售楼盘内建造实体装修样板房,向购房者展示交房标准。样板房要真实反映装修标准和施工质量,全装修住宅交房时的装修质量不能低于样板房水平,样板房在购房者入住前不得拆除。

  (五)确定为全装修的住房项目,在房屋销售合同或住房租赁合同中应明确载明,交房后购房者或租赁者不得对已有装修私自拆改。开发企业和物业管理企业要切实负起责任,做好项目交付使用管理,保证住房结构安全和居民生活环境质量。

  四、主要措施

  (一)落实责任,协调联动。各市、县(市、区)要把加快全装修住房建设作为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提高工程建设质量、提升城镇建设水平,推进住宅产业化和新型城镇化建设的一项重要任务,抓紧研究制订配套措施,认真扎实加以推进。各地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协调一致,根据全省统一部署,明确工作责任、研究制定实施计划并抓好落实。

  (二)政策激励,积极推进。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要加强同财政、土地、税务、金融管理等部门的沟通,探索制定全装修住房计税价格、融资、信贷、销售和节能专项资金等方面的扶持、鼓励政策,以及评优评先、公积金贷款等方面的优惠措施,提高实施主体的积极性,发挥企业的主导作用,推动工作不断深入。

  (三)完善标准,技术引导。研究制定住房全装修质量和技术标准,细化和完善设计、施工、验收的技术要求。推广绿色建筑设计、绿色施工技术,加大节能环保材料应用,积极引进吸收、转化应用国内外先进技术和标准,逐步建立全装修住房建设的全过程技术和管理标准体系,提升建设质量和全装修住房品质。

  (四)健全措施,全力推动。合理运用强制性规范、行政审批、示范推动以及评优、奖励等手段,强化住房全装修工作的推动。实行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等级升级与全装修住房开发业绩挂钩,开发住宅项目的房地产企业参与评优的,成品住房面积的比例必须达60%以上;住宅建设项目参与绿色建筑、绿色小区评选,申报国家康居示范工程、住宅性能认定以及其他评优的,应当是全装修住房项目。商品住宅未按要求或承诺进行全装修,或全装修未达到相应比例要求的,不予竣工备案、不予办理销售手续和房屋产权登记。对于未按规定和承诺进行全装修住宅建设和销售的开发企业,应给予违约罚金、停止销售和参与土地竞买等处罚。

  (五)抓好示范、加强宣传,提高社会认知度。推进全装修住房示范项目建设,开展示范项目的现场交流,发挥其辐射、带动作用。采取多种形式,在报纸、电视、电台和信息网络平台等开设专题、跟踪报道,组织宣贯会议、论坛等,建设展示宣传基地,对政府管理部门、开发、设计、监理、施工企业以及消费者进行宣传,提高住房全装修社会认知和认可度。

  五、加强建设管理

  (一)强化各环节管控。规划部门在提出住宅项目规划条件时,应明确全装修住房开发建设要求、面积、比例等内容,并依法加强规划管理。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要把好项目设计、施工、竣工验收和交付使用关,规划方案、施工图审查严格按照强制性规范和土地出让合同要求审核。严格全装修住房室内环境质量验收管理,全装修住房室内环境质量验收和竣工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二)加强工程质量监管。以全装修住房建设质量为重点,落实建设各方的质量主体责任。开发企业是住宅装修质量的第一责任人,承担住宅装修质量责任,负责相应的凯发一触即发的售后服务。进一步明确和强化设计、施工企业及施工图审查、监理和检测等专业机构责任,落实工程质量终身负责制。将装修产品质量、施工质量纳入基本建设管理程序及企业诚信体系。切实实施分户验收制度,项目竣工后,由项目单位组织设计、施工、监理、质监、物业管理等单位对装修工程进行分户验收,确保建设质量。

  (三)加强建设过程管理和指导。全装修住房项目的设计应当坚持建筑、装修一体化设计,做好全过程各环节的系统考虑,强化技术应用管理,加强对建筑材料、产品生产质量的监督检查,选用的材料和部品必须满足国家和我省有关环保、节能标准,符合产业发展方向。

  (四)加强全装修住房项目竣工备案和交付使用管理。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部门对不符合标准规范规定以及未按施工图实施的项目,不予竣工备案。开发企业在交房时必须向购房者提供装修质量保证书,包括装修明细表,装修平面图和主要材料及部品的生产厂家,并执行有关的保修期;在住宅使用说明书中载明设施设备相关指标,并明确使用方法和维护要求。落实保修责任,开发企业对全装修住宅装修质量负责保修,探索工程质量缺陷保险制度,建立装修质量保险保证机制,切实保障购房者利益。

  二○一二年五月二十一日

篇2: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推进新建住房全装修工作的意见(2012)

  关于转发《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推进新建住房全装修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石建办〔20**〕100 号

  各县(市)、区建设局,各建设、施工、设计、监理企业,各有关部门:

  现将《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推进新建住房全装修工作的意见》(冀建质〔20**〕330号)转发给你们,为推进全装修工作的落实,要求如下:

  一、要认真抓好规划部门审批全装修工程面积的落实,在办理招标、质监、施工许可中要严格把关,确保全装修面积不得随意变更。根据《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推进新建住房全装修工作的意见》,我市今年必须达到竣工面积的10%以上,并保证以逐年不低于7%的比例增加,新建住宅全装修比例达到60%以上的目标。

  二、切实抓好全装修工程的装修质量,保证材料质量和施工质量,杜绝应质量问题造成二次装修,确保使用功能。

  三、严格控制毛坯房,在评优质工程中毛坯房不得参加评优活动。

  四、对随意减少全装修面积的工程不得进行竣工验收和竣工备案。

  五、对在全装修工作中业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表彰和奖励。

  附件:《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推进新建住房全装修工作的意见

  关于推进新建住房全装修工作的意见

  发布部门: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文号: 冀建质〔20**〕330号

  各设区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设局)、规划局:

  为进一步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住宅产业现代化提高住宅质量的若干意见》(国办发[1999]72号)和建设部颁布的《商品住宅装修一次到位实施导则》(建住房[20**]190号)及《关于进一步加强住宅装饰装修管理的通知》(建质[20**]133号)的有关精神,加快推进全省新建住房全装修工作,进一步提高我省各类住房建设质量,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住房全装修的定义、范围和意义

  住房全装修是指房屋交付时,所有功能空间的固定面全部铺装或装饰、管线及终端安装完成,厨房和卫生间的基本设备全部安装完成。

  本意见所称住房,包括商品住宅和保障性住房。实施全装修的住房范围包括:保障性住房项目;城市重要节点街道两侧的住宅小区;城市住宅示范项目。

  推行新建住房全装修是避免二次装修资源浪费、贯彻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基本国策的重要举措,对于促进住房建设品质、推进住宅产业现代化、提升城镇化质量和水平,具有重要意义。

  二、目标任务

  (一)总体目标。全面有序推进住房全装修工作,争取通过5年的努力,新建住房全装修比例不低于60%;设区市基本实现住房全装修竣工。自20**年起,全省新建住房全装修比例应达到竣工面积的10%,石家庄、唐山市逐年按不低于10%的比例增加,其他各市逐年按不低于7%的比例增加。

  (二)目标要求。石家庄市、唐山市、廊坊市、邯郸市要率先推行住房全装修,中心城区新建住房实行全装修的面积,要达到年度竣工面积的30%以上;其它设区市也要结合总体目标的要求,明确当地新建住房全装修工作目标,并逐步扩大住房全装修建设规模。

  (三)主要任务。积极推进住房全装修交房,促进资源节约利用,对毛坯房加以合理限制,逐步取消毛坯房,不断提高全装修住房市场供应比重,更好地满足人民群众住房需求,提升居住水平和城市现代化水平。各设区市要根据住宅开发和保障性住房建设年度计划和城市建设发展规划,明确实施全装修的项目和比例,加强指导,加大节能环保成果和技术的推广应用,加快形成全装修住房建设的全过程技术体系和管理体系,用5年的时间基本普及住房装修工业化生产方式,全面提高建设质量和全装修住房建设水平。

  三、工作要求

  (一)推行住房全装修,其中商品住宅由房地产开发企业负责装修的全过程实施。住房装修要本着简洁、实用、注重满足不同消费需求的原则,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项目特点,以市场为导向合理确定装修标准。装修要与主体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

  (二)各地新建保障性住房项目中,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一律按全装修住房建设,其他保障性住房原则上也要全装修交房。各地要根据国家和我省规定,合理确定不同类型保障性住房装修标准。鼓励保障性住房创建绿色建筑。

  (三)全装修住宅应是完整的商品房,销售房价中应包含毛坯房价格和装修价格两部分。开发企业要加强项目建设的组织管理,合理控制装修成本,不得通过提高装修价格的手段,增加购房者的负担。要将装修的标准和选用部品、材料的品牌以及装修费用在与购房者签定的商品房预售合同(或附件)中予以明确。

  (四)开发企业建设全装修住宅,应在销售楼盘内建造实体装修样板房,向购房者展示交房标准。样板房要真实反映装修标准和施工质量,全装修住宅交房时的装修质量不能低于样板房水平,样板房在购房者入住前不得拆除。

  (五)确定为全装修的住房项目,在房屋销售合同或住房租赁合同中应明确载明,交房后购房者或租赁者不得对已有装修私自拆改。开发企业和物业管理企业要切实负起责任,做好项目交付使用管理,保证住房结构安全和居民生活环境质量。

  四、主要措施

  (一)落实责任,协调联动。各市、县(市、区)要把加快全装修住房建设作为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提高工程建设质量、提升城镇建设水平,推进住宅产业化和新型城镇化建设的一项重要任务,抓紧研究制订配套措施,认真扎实加以推进。各地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协调一致,根据全省统一部署,明确工作责任、研究制定实施计划并抓好落实。

  (二)政策激励,积极推进。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要加强同财政、土地、税务、金融管理等部门的沟通,探索制定全装修住房计税价格、融资、信贷、销售和节能专项资金等方面的扶持、鼓励政策,以及评优评先、公积金贷款等方面的优惠措施,提高实施主体的积极性,发挥企业的主导作用,推动工作不断深入。

  (三)完善标准,技术引导。研究制定住房全装修质量和技术标准,细化和完善设计、施工、验收的技术要求。推广绿色建筑设计、绿色施工技术,加大节能环保材料应用,积极引进吸收、转化应用国内外先进技术和标准,逐步建立全装修住房建设的全过程技术和管理标准体系,提升建设质量和全装修住房品质。

  (四)健全措施,全力推动。合理运用强制性规范、行政审批、示范推动以及评优、奖励等手段,强化住房全装修工作的推动。实行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等级升级与全装修住房开发业绩挂钩,开发住宅项目的房地产企业参与评优的,成品住房面积的比例必须达60%以上;住宅建设项目参与绿色建筑、绿色小区评选,申报国家康居示范工程、住宅性能认定以及其他评优的,应当是全装修住房项目。商品住宅未按要求或承诺进行全装修,或全装修未达到相应比例要求的,不予竣工备案、不予办理销售手续和房屋产权登记。对于未按规定和承诺进行全装修住宅建设和销售的开发企业,应给予违约罚金、停止销售和参与土地竞买等处罚。

  (五)抓好示范、加强宣传,提高社会认知度。推进全装修住房示范项目建设,开展示范项目的现场交流,发挥其辐射、带动作用。采取多种形式,在报纸、电视、电台和信息网络平台等开设专题、跟踪报道,组织宣贯会议、论坛等,建设展示宣传基地,对政府管理部门、开发、设计、监理、施工企业以及消费者进行宣传,提高住房全装修社会认知和认可度。

  五、加强建设管理

  (一)强化各环节管控。规划部门在提出住宅项目规划条件时,应明确全装修住房开发建设要求、面积、比例等内容,并依法加强规划管理。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要把好项目设计、施工、竣工验收和交付使用关,规划方案、施工图审查严格按照强制性规范和土地出让合同要求审核。严格全装修住房室内环境质量验收管理,全装修住房室内环境质量验收和竣工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二)加强工程质量监管。以全装修住房建设质量为重点,落实建设各方的质量主体责任。开发企业是住宅装修质量的第一责任人,承担住宅装修质量责任,负责相应的凯发一触即发的售后服务。进一步明确和强化设计、施工企业及施工图审查、监理和检测等专业机构责任,落实工程质量终身负责制。将装修产品质量、施工质量纳入基本建设管理程序及企业诚信体系。切实实施分户验收制度,项目竣工后,由项目单位组织设计、施工、监理、质监、物业管理等单位对装修工程进行分户验收,确保建设质量。

  (三)加强建设过程管理和指导。全装修住房项目的设计应当坚持建筑、装修一体化设计,做好全过程各环节的系统考虑,强化技术应用管理,加强对建筑材料、产品生产质量的监督检查,选用的材料和部品必须满足国家和我省有关环保、节能标准,符合产业发展方向。

  (四)加强全装修住房项目竣工备案和交付使用管理。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部门对不符合标准规范规定以及未按施工图实施的项目,不予竣工备案。开发企业在交房时必须向购房者提供装修质量保证书,包括装修明细表,装修平面图和主要材料及部品的生产厂家,并执行有关的保修期;在住宅使用说明书中载明设施设备相关指标,并明确使用方法和维护要求。落实保修责任,开发企业对全装修住宅装修质量负责保修,探索工程质量缺陷保险制度,建立装修质量保险保证机制,切实保障购房者利益。

  二○一二年五月二十一日

篇3:万科地产全装修成品保护措施

  万科地产全装修成品保护措施

  1.由项目部组织监理、装修单位、材料供应商定期检查全装修成品保护情况,督促实施成品保护制度,加强成品保护教育,建立完善的成品保护责任制度,实行谁施工谁保护,真正把成品保护工作落实到人。

  2.装修单位、材料供应商应对石材、地砖、面砖、门板、橱柜、地板、洁具、龙头等主要装饰材料及构配件的运输、入库、保管、存放等过程进行严格管理,并制定有效的管理和保护措施。所有材料、构配件进场报验由监理严格把关,进行100%验收,有缺陷及不合格的材料、构配件一律不得进场。

  3.建立严格的工序交接制度,各工序之间要办理交接手续,明确上一道工序产品有无损坏或丢失,做好签名、记录,谁损坏、丢失或污染,谁负责整改和更换。并应及时将交接记录向监理及万科项目部报告。

  4.为有效的落实全装修施工过程中的成品保护工作,制定如下具体措施:

  4.1对土建成品的保护:

  装修施工严禁切割梁柱钢筋,做好预留预埋工作,消灭敲打等破坏现象。砌体内钢管和水管的预埋必须在粉刷开始前完成,墙面开槽必须采用开槽机械进行开槽,并保证足够的深度,防止埋浅后造成墙面开裂。进户门安装完成后采用纸板保护,防止损坏。

  4.2对装修成品的保护:

  4.2.1木制品:木门框、壁柜等制作完成后不得因给排水、空调系统的水压实验产生的水遭浸后受潮。凡做成清水漆的木制品表面不得因管道油漆或其他安装原因染上杂色。

  4.2.2在地砖铺贴后的施工区域从事电焊、气割作业,必须铺垫湿纸板,防止污染和灼伤。

  4.2.3墙面涂料涂刷完成后不得因安装终端设备造成污染。

  4.2.4吊顶内管道试压必须达到三次以上,确保不渗不漏、不对吊顶造成水害。

  4.3分包单位成品的保护(由装饰总包单位负责监督、管理):

  4.3.1铝合金门窗在移交验收产品完好后,用专用保护粘贴纸保护,门窗下槛用木板钉框扣在外部防止踩踏挤压,铝合金保护膜应在工程竣工时撤出。

  4.3.2木地板在铺设时必须穿软底鞋,木龙骨、毛地板、地板铺设前,必须经由监理现场对前道工序的铺设质量、管线埋设质量、基层清理情况进行确认,方可继续进行施工。地板施工完成后必须清理干净,验收后用塑料膜进行保护,并随时派专人巡视,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4.3.3进户门安装完成后,应由监理进行现场验收,质量合格后贴上专用保护膜。

  4.3.4内门安装时保留保护膜,待竣工保洁时再拆除。安装完成之后的施工要注意在搬运其他材料时不可碰撞、磨檫内门,防止造成凹坑及划痕。

  4.3.5洁具安装时注意在搬运过程中避免碰撞,轻拿轻放。施工完成后使用原包装罩好,如马桶、台盆及浴缸等。

  4.3.6成品家具、橱柜安装完成后用保护膜覆盖,并用粘贴纸固定,以免脱落。

  4.3.7所有安装好后的五金件、龙头一律保留原包装盒内的棉制包装袋,包裹在龙头上,并用胶带纸固定,防止刮碰。

  4.4对公共设施的成品保护:

  装修总包单位应对施工区域内的邮箱、消防、供电、电视、报警、网络等公共设施采取贴膜、铺设垫板等保护措施,避免刮碰、损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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