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垃圾治理工作的通知(20**)
京建法〔20**〕5号 各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家和本市关于大气污染治理和城市环境整治工作的总体要求,提升首都城市精细化管理水平,切实有效控制大气污染,依据《大气污染防治法》《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北京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北京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北京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办法》、《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全面推进建筑垃圾综合管理循环利用工作意见的通知》(京政办发〔20**〕31号)等法律法规文件,现就进一步加强本市建筑垃圾治理工作的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充分发挥市建筑垃圾综合管理循环利用领导小组的组织协调作用
市建筑垃圾综合管理循环利用领导小组切实加强组织协调,城市管理、城管执法、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公安交管、环境保护等各成员单位要依法依职权,切实履行对建筑垃圾的监管责任,通过行政审批、执法检查、行政处罚、联合惩戒等措施,确保治理工作取得实效。市建筑垃圾综合管理循环利用领导小组将对各成员单位及各区人民政府履职情况进行监督,对履职不到位、落实工作任务不力的单位,将严肃追究责任。
二、加强建筑垃圾产生源头管理
本通知所称建筑垃圾,是指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和拆除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等以及居民装饰装修房屋过程中所产生的弃土、废料及其他废弃物。
(一)加强房建市政工程、建筑拆除工程建筑垃圾产生源头管理
1.建设单位(含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将建筑垃圾运输处置费用单独列项计价,并确保及时足额支付相关费用;应当编制建筑垃圾运输处置方案,明确本工程建筑垃圾、土方(弃土)的产生量、处置方式和清运工期;应当负责选择符合要求的建筑垃圾、土方、砂石运输企业(以下简称“运输企业”)和建筑垃圾消纳场所(以下简称“消纳场”)。委托方应当与运输企业签订委托清运合同,与消纳场签订处置协议,明确建筑垃圾运输处置费用的结算方式和结算进度。
建设单位选择的运输企业和消纳场,应当分别取得《从事生活垃圾(含粪便)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服务许可(仅限于从事建筑垃圾经营性收集、运输服务)》(以下简称“经营许可”)和《设置建筑垃圾消纳场所许可》(以下简称“设置许可”)。
2.建设单位和运输企业应当在施工前到工程所在地区城市管理部门,为工程项目办理《建筑垃圾消纳许可证》(以下简称“消纳证”),为建筑垃圾、土方、砂石运输车辆(以下简称“运输车辆”)办理《准运许可证》(以下简称“准运证”)。区城市管理部门在审批消纳证后,应当将工程使用的运输企业、运输车辆及选择消纳场等信息,及时共享给住房城乡建设、城管执法等部门。
3.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在办理房屋市政工程施工安全监督手续时,应当核对建设单位提供的运输企业经营许可、运输车辆准运证、工程项目消纳证等证明材料。不符合要求的,不得发放《施工安全监督告知书》。
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在办理建筑拆除工程备案时,应当核对建设单位提供的运输企业经营许可、运输车辆准运证、工程项目消纳证等证明材料。不符合要求的,不得进行拆除作业。
4.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办法》《绿色施工管理规程》等相关要求,在施工现场门口设置车辆清洗设施,在基坑土方施工阶段,必须安装高效洗轮机,优先选用滚轴式洗轮机。施工现场还应当设置密闭式垃圾站,将建筑垃圾与生活垃圾、土方(弃土)分类存放和清运,具备条件的应当按照规定进行资源化处置。在建筑物内的建筑垃圾清运,应当采用容器或管道运输,严禁凌空抛掷。施工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及时清运建筑垃圾,在施工现场暂存或清运建筑垃圾时,应当采取覆盖、洒水等降尘措施。
建筑拆除工程产生的建筑垃圾应当优先选择资源化处置;无法进行资源化处置的,应当按照规定及时清运,对不能及时处置或清运的,应当进行覆盖或密闭存放。
5.施工单位在建筑垃圾、土方清运和土方回填阶段,应当在施工现场门口设立检查点,按照“进门查证、出门查车”的原则,安排专人对进出施工现场的运输车辆逐一检查,做好登记。
运输车辆驶入施工现场时,施工单位检查人员应当扫描准运证的二维码查验准运证真实与否,无准运证或持无效准运证的运输车辆一律不得驶入施工现场。运输车辆驶出施工现场时,施工单位检查人员应当检查运输车辆号牌是否污损、车箱密闭装置是否闭合、车轮车身是否带泥等情况,未达要求的运输车辆一律不得驶出施工现场。
对不符合进出施工现场要求的运输车辆,经施工单位检查人员劝阻拒不及时改正,仍然强行驶入或驶出施工现场的,施工单位应当及时将车辆牌号和违法违规情况向城管执法部门举报。
6.委托方应当按照委托清运合同和处置协议约定,根据建筑垃圾的实际消纳量,按时向运输企业、消纳场结算建筑垃圾运输处置费用。对于建筑垃圾运输处置费用的结算进度,原则上按照房建市政工程基坑土石方施工阶段结束后不超过1个月,建筑拆除工程施工结束后不超过1个月,房建装饰装修工程施工过程中按季度结算、并在施工结束后不超过1个月结清的要求在合同协议中约定。
(二)加强居民住宅小区建筑垃圾产生源头管理
1.实施物业管理的居民住宅小区,居民装修垃圾应当由物业服务企业统一清运,业主、装饰装修企业不得自行清运。物业服务企业受托清运居民装修垃圾,应当明码标价并选择具有经营许可的运输企业,与运输企业签订委托清运合同,与消纳场签订处置协议,并依法取得消纳证。物业服务企业不得允许无经营许可运输企业的运输车辆进入物业管理区域收集或运输居民装修垃圾。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加强居民装修垃圾的日常管理,在物业管理区域内设立居民装修垃圾暂存点,设置明显标识,督促业主、装饰装修企业按照要求投放居民装修垃圾,并及时组织清运。居民装修垃圾不得与有害垃圾、厨余垃圾、可再生资源和其他生活垃圾混装混运。
2.未实施物业管理的居民住宅小区,居民进行室内装饰装修工程开工前,应当向属地街道办事处(或乡镇政府)登记,由属地街道办事处(或乡镇政府)统一办理消纳证,并及时组织清运居民装修垃圾。
三、加强建筑垃圾运输治理
(一)负有监管责任的有关部门应当监督运输企业规范化运行情况,加快资源整合,引导鼓励企业规模化发展,重点扶持一批管理规范的运输企业,引导行业健康有序发展。
(二)运输企业应当取得经营许可。城市管理部门要严格审批,实时更新并公布取得经营许可的运输企业。运输企业的运输车辆必须符合北京市《建筑垃圾运输车辆标识、监控和密闭技术要求》(db11/t1077-20**,以下简称“本市地方标准”)及本市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标准(以下简称“本市环保标准”)等要求。
(三)运输企业应当建立运输车辆尿素添加台账,运输车辆必须符合《重型汽车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obd法 第ⅳ、ⅴ阶段)》(db11/1475-20**)要求,具备排放在线自动监控功能,实现环境保护等管理部门对车辆排放的在线管理。被公安交管部门或环境保护部门处罚的排放超标运输车辆,必须经过维修治理,环境保护部门确认排放合格后方可再次上路行驶。
(四)区城市管理部门对不具备经营许可的运输企业、不符合本市地方标准和本市环保标准的运输车辆,不予核发准运证。城市管理部门应当在准运证上加设二维码,通过手机扫码,即可查验证件的相关信息。
四、加强建筑垃圾末端处置治理
(一)市城市管理部门应当在门户网站公示符合要求的消纳场。消纳场在与建设单位或物业服务企业签订处置协议时,不得预收费用。
(二)消纳场应当按照国家及本市有关安全生产管理相关要求,设置围挡,在出入口设置门禁和视频监控系统。应当定期上传相关视频数据至区城市管理部门,并保存两个月的视频数据备查。严禁未携带准运证的车辆进入消纳场。消纳场应当按照有关要求做好环境保护工作,减少扬尘污染,其进入口应当设置车轮冲洗设施。
(三)消纳场应当实施逐车登记制度,每周向所在区城市管理部门报告进场车辆情况和受纳量。对已签订处置协议,但实际未处置或处置量明显少于协议量的,应当及时向区城市管理部门报告。
(四)城市管理部门发现消纳场存在未定期报告、擅自预收费用、无正当理由不接收建筑垃圾等行为的,记入企业信用信息系统;情节严重的,依法暂停消纳场在京签订处置协议资格,直至吊销消纳场设置许可。
五、明确部门重点职责,完善执法衔接机制
(一)城市管理部门重点职责
1.城市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运输企业和运输车辆的抽查,发现不符合使用要求的运输车辆,应当移交相关执法部门,并对所属运输企业进行处理。对已颁发准运证的运输车辆,应当到施工现场或居民住宅小区现场监督抽查。
2.城市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和完善有关建筑垃圾排放全过程管理制度,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建筑垃圾监管管理和执法工作的协调配合机制,充分发挥“北京市建筑垃圾车辆运输管理系统”作用,定期通报情况,实现建筑垃圾监督管理信息、数据的及时互通和共享。对取得经营许可的运输企业、取得准运证的运输车辆、取得消纳证的工程项目和居民住宅小区、取得设置许可的消纳场等信息要在门户网站公示。
3.城市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北京市建筑垃圾运输企业监督管理办法(试行)》,加强对许可的运输企业和运输车辆的动态监管,公示量化得分。对于已发放准运证,但经检查存在不符合要求或违规运输行为的运输车辆,应当采取收回准运证,扣除所属运输企业相应分数、暂停运输企业经营许可、直至吊销运输企业经营许可的处理。
(二)城管执法部门重点职责
1.城管执法部门应当对运输车辆无准运证运输、道路遗撒、车箱未密闭、运输企业违规消纳等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查处;应当对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未及时清运建筑垃圾造成环境污染、将建筑垃圾交给个人或未取得经营许可的运输企业处置等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查处;应当对任何单位或个人将建筑垃圾混入生活垃圾、擅自设立弃置场受纳建筑垃圾,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等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查处。
2.城管执法部门应当加强对施工现场及运输车辆的执法检查,运用远程视频监控系统和建筑垃圾运输管理系统开展非现场检查,并严格按照《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北京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关于将施工现场扬尘治理有关内容纳入<北京市建筑业企业违法违规行为记分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建法〔20**〕20号),发现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当依法对相关单位进行行政处罚,并对负有责任的施工单位进行记分处理。
(三)住房城乡建设部门重点职责
1.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制定将建筑垃圾运输处置费用在建设工程造价中单独列项计价的相关规定。
2.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当对施工单位履行“进门查证、出门查车”管理职责情况进行抽查,发现问题应当及时责令整改,并采取相应处理措施。
3.对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未按照相关要求履行建筑垃圾管理职责的,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可视情节轻重,采取以下处理措施:责令工程项目限期整改;对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进行全市通报批评;对房地产开发企业进行记分处理,情节严重的可提请规划国土部门依法限制在京土地投标资格;暂停施工单位在京投标资格1至6个月;取消本工程绿色安全工地评选资格。
4.对物业服务企业未按照相关要求履行建筑垃圾管理职责的,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可视情节轻重,采取以下处理措施:进行全市通报批评;进行记分处理;在物业管理曝光平台记录。
(四)交通运输部门重点职责
1.交通运输部门应当加大执法力度,对运输车辆无道路运输证运输、非法改装、未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等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对经营者进行处罚。
2.交通运输部门对道路运输从业人员发现重大事故隐患不立即采取消除措施继续作业的,由发证机关吊销其从业资格证书。
(五)公安交管部门重点职责
1.日常执法检查中,公安交管部门应当联合相关部门,对运输车辆严重污染道路环境、危害交通安全的行为重点进行整治,依法严格处罚。尤其要重点查处故意遮挡、污损机动车号牌,违反装载规定(超长、超宽、超高、超载),超速行驶,闯红灯,在禁行时间或禁行路段行驶等违法行为。
2.开展专项整治工作时,公安交管部门在对运输车辆违法行为实施现场处罚时,要将违法信息同步录入“在京违法客货运车辆信息库”,按月汇总。对本市违法运输车辆,要对其所属运输企业抄告追责;对外埠违法运输车辆,要函告属地公安交管部门实施追查。
3.公安交管部门要利用科技手段,采取监控室设岗拍照取证、路面移动执法终端动态拍照等科技手段,将路段动态违法信息传送至主线站现场整治组,全面强化运输车辆高速公路违法的发现率和现场处罚率。
(六)环境保护部门重点职责
环境保护部门应当按照本市环境保护有关规定,加大执法力度,对施工现场违反扬尘管理规定及运输车辆排放超标、污染设施闲置、obd报警等情况,依法进行处罚。
(七)加强联合督导,理顺工作机制
各市级相关部门要在市建筑垃圾综合管理循环利用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形成对各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落实建筑垃圾治理工作的联合督导机制,对各区开展工作情况进行检查。各区级相关部门要加强联合执法检查,建立建筑垃圾治理联合惩戒机制,对执法检查中发现需要移送其他部门进行处罚的,应当及时移送,移送的资料要合法、全面、详实;移送资料符合要求的,接受移送的部门应当及时依法予以查处。
六、其他要求
鼓励社会各界和广大市民通过拨打市政府便民服务电话12345、环境保护投诉举报电话12369、城管热线96310或填报“环保有奖举报”专栏(网址:www.bjepb.gov.cn)举报建筑垃圾相关违法违规行为,接到举报的部门应当依法及时调查处理,并将有关情况反馈举报人。
七、本通知自20**年4月1日起实施。
特此通知。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北京市城市管理委员会
北京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北京市交通委员会
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 北京市环境保护局
20**年2月28日
篇2:惠州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2009年)
广东省惠州市人民政府
惠府〔20**〕43号
二oo九年三月二十三日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建筑垃圾管理,维护城市市容环境卫生,根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广东省城市垃圾管理条例》和建设部《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惠州市市区城市规划区内(以下简称“市区”)建筑垃圾的排放、消纳、回填、清运等处置活动。
第三条 市区建筑垃圾排放,实行有计划的统一排放管理。管理部门应当本着“方便排卸、就近就地、急者先排”的原则,安排、协调好排放工作。
第四条 惠州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负责惠城区和仲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城市规划区内建筑垃圾的监督管理工作。
惠阳区人民政府、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区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分别负责惠阳区、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城市规划区内建筑垃圾的监督管理工作。
公安、交通、公路、城乡规划建设、国土资源、环保、房管、公用事业、园林等部门,应当协同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做好建筑垃圾的管理工作。
居委会或住宅小区物业服务单位应当协助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做好辖区或住宅小区内居民装修房屋、修缮炉灶等产生的零星建筑垃圾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 市、区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的职责:
(一)根据国家和省、市的有关规定,制定辖区建筑垃圾排放和行政管理措施。
(二)定期公布辖区建筑垃圾消纳场地的专业信息。
(三)统一印制辖区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文件、申请登记表格和环境卫生责任书。
(四)核发运输建筑垃圾车辆准运证、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文件。
(五)统一调剂和作出建筑垃圾的排放和回填计划,与建筑垃圾排放单位或个人签订环境卫生责任书,按市、区人民政府物价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收取建筑垃圾处置费。
(六)管理固定或临时的建筑垃圾消纳场地。
(七)对辖区的无主建筑垃圾,按属地管理原则,协同有关部门督促责任区单位及时清运。
(八)开展建筑垃圾清运、消纳的有偿服务工作。
第六条 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和个人应按规定向所
在地市、区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缴纳建筑垃圾处置费,具体缴费标准由市、区物价部门核准。
第七条